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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电动福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电动福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工信法规〔2020〕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工信函法规〔2020〕63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工信函法规〔2022〕582号规定,保留,公开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闽工信规〔2023〕9号规定,全文废止 。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有关要求,积极营造有利于汽车消费的市场环境,深化我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应对疫情对产业的冲击,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电动福建”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电动福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电动福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有关要求,积极营造有利于汽车消费的市场环境,深化我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应对疫情对产业的冲击,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电动福建”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综合施策、重点突破;坚持龙头引领、示范带动和全产业链发展,整合优势资源,加大创新驱动力度,打造优质品牌,强化产业基础能力建设;坚持加快新能源汽车、储能电池和新能源装备推广应用,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电动福建”。

  二、主要目标

  (一)培育壮大产业。重点培育和打造新能源汽车、储能电池、新能源装备产业集群,壮大和延伸产业链。到2022年,全产业链产值超过2800亿元。

  (二)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到2022年,全省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标准车56万辆,在2019年累计推广应用基础上翻一番。全省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适宜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公路客运线路新增和更新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全省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原则上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分时租赁汽车采用新能源汽车;中心城区新增和更新的环卫、邮政物流车原则上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

  (三)加快配套设施建设。按照“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原则,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形成公交及环卫与物流、公务等为重点的专用车辆充电设施体系,公共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为重点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体系,结合骨干高速公路网建设的与城市充电基础设施相衔接的城际快充体系,满足群众出行需要的随车配套的私人充电设施体系。各设区市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网络较为完备,各县(市、区)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服务网络初步建成,全省便捷高效的充电网络基本形成。

  (四)开展电池储能应用。2020年,启动大型储能电站试点项目建设;到2022年,力争储能规模化发展和商业化应用取得突破。

  (五)推广应用新能源装备。积极推动全省有条件的内河、湖泊、内海新增和更新的公务船舶采用电动船舶,固定航线车客渡船、旅游休闲等民用领域采用电动船舶;开展新能源工程机械和农用机械示范应用;培育若干个产销规模居国内前列的电动船舶、新能源工程机械等新能源装备生产企业。

  (六)打造产业创新体系。到2022年,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储能电池,电动船舶、新能源工程机械及相关配套等领域形成国内领先的产业创新体系和完善的政策保障体系。

  三、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培育和壮大龙头企业

  1.整车方面:做大乘用车、做优客车、做精专用车。支持宁德上汽扩大产销规模;金龙客车继续保持产销优势,拓展负压救护车等应急装备;海西重汽研发生产新能源卡车。推动东南、云度、新龙马和新福达汽车加快转型升级、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支持宁德上汽、龙海金龙、闽侯青口、三明埔岭等汽车工业园加快建设,通过龙头招商、产业链招商等多种模式,促进优质生产要素集中集聚,全面提升园区发展水平。支持省内新能源汽车(含专用车)生产企业做大做强、扩大规模,继续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2.“三电”方面:支持动力电池龙头企业扩大产销规模,继续保持产品技术领先,到2022年全省动力电池产能超过150GWh,规模居全球第一,带动电池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配套产业链发展。支持研发生产车用高性能驱动电机、电控系统。支持锂电新能源特色小镇、永磁电机产业园、稀土精深加工园等建设。对于主导园区产业链招商的新能源汽车整车、“三电”系统及其他零部件龙头企业给予技改专项资金、技改基金、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方面的支持。

  3.储能方面:支持省内电池生产龙头企业提升储能电池研发和制造能力,以储能技术革新带动成本大幅度下降。鼓励风力、光伏电站等配备储能设备,提升电能质量。加快完善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政策体系,健全电力市场交易机制。推进一批风光储一体化、光储充一体化和储能电站项目建设,大力推动储能商业化应用。具体扶持政策由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4.新能源装备方面:支持船舶、工程机械、农用机械等龙头企业研发生产电动船舶、新能源工程机械和农用机械等新能源装备。对以动力电池(单体能量密度不低于140瓦时/千克)为驱动的新能源装备生产企业,按在省内推广应用的新能源装备中动力电池金额的10%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5.开展电池租赁业务。支持组建电池租赁企业,在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装备等购买和使用环节开展电池租赁、分期付款等业务;支持推广电动自行车电池换电租赁业务,扩大消费市场。按照电池租赁企业向电池生产企业采购的电池金额的3%给予补助,三年补助总金额不超过9000万元。

  6.构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支持企业开展动力电池回收、梯次利用和再资源化的循环利用。鼓励整车、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和拆解回收企业等共建共用回收渠道,推动动力电池全价值链发展。省直各有关部门统筹安排现有专项资金对电池回收利用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及梯次利用产业化、电池再生利用产业化给予重点扶持。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国资委、农业农村厅、海洋渔业局、生态环境厅、科技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财政厅,省能监办,省电力公司、船舶集团、投资集团,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强化产业链协同合作

  支持新能源汽车和零部件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引导中小微企业积极融入龙头骨干企业供应链。加大力度支持产业链核心企业通过信贷、债券等方式融资,减少对上下游企业的资金占用。推动龙头骨干企业及其产业链配套企业列入“快服贷”名单,开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贴息、无还本续贷等政策支持,加大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中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力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各级地方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基金等加大对优势龙头企业和小巨人企业投资支持力度。加快设立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我省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重大项目投资、技术引进和产业化。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国资委、发改委、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支持研发中心建设。支持宁德时代能源器件创新实验室、厦门钨业高端储能材料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省汽车集团汽车研究院等研发平台建设。鼓励我省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省级财政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最高补助为1000万元,相关资金由省直推荐部门在本部门预算中落实。

  加快新车型开发。对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含扩展车型)自获得国家《公告》和《推荐目录》起一年内销售量达500辆及以上的客车、2000辆及以上的乘用车或物流专用车,每款车型分别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开发奖励100万元、500万元;新开发的智能汽车经过国内权威测试机构认证达到L4等级的无人驾驶新能源汽车车型(含扩展车型),至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实现量产的每款车型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开发奖励100万元。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新一代动力电池、储能电池、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