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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市监综〔201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5月7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局,市局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 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福建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闽工商规〔2017〕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简化注销登记流程,市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1日

  厦门市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简化注销登记流程,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福建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闽工商规〔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登记机关”)登记的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商事主体”)。 股份有限公司、各类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办理注销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未开业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是指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

  本办法所称的简易注销登记是指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注销登记。一般注销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注销登记。

  第四条  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五)商事主体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八)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商事主体清算组、商事主体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事主体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或者一般注销程序。

  第六条  商事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通过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