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厦府〔2019〕2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厦府规〔2023〕2号)规定,第三条所涉及鼓励政策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并与本措施第一项不重复享受,其他条款政策的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本市影视产业发展,支持影视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我市关于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要求和《厦门影视产业发展规划(2019-2025年)》《
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影视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影视作品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影视器材租赁、演员经纪、影视培训、剧本创作、影视基地运营、后期制作等活动的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
第三条 鼓励影视企业落户厦门。在本市新设立的影视企业,不涉及新增用地的,自缴税年度起,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2年100%、后3年80%的奖励。对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扣除各项奖励后首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影视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引进全国知名影视企业和影视产业链重要环节的企业,或涉及新增用地的企业,可另行商议支持方式。
第四条 鼓励影视剧本创作和交易。支持本市行业协会、企业机构、高等院校和文创产业园区建设剧本创作基地,吸引编剧人才来厦集聚,开展创作活动。对本市剧本创作基地出品的原创影视剧本被影视机构购买,并通过立项、备案审批的,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10%给予剧本创作基地奖励,如属于反映厦门题材的影视剧本,则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15%给予奖励,同一基地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本市影视企业购买影视剧本。对本市影视企业购买剧本(含原创、改编)并经福建省电影或电视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通过的,按照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网络大电影剧本给予5万元奖励、电视剧剧本给予8万元奖励、电影剧本给予10万元奖励;取得电影放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剧本,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影视动画作品放映播出奖励。对本市动漫企业出品的影视动画作品,按标准予以奖励:动画电影公映票房达3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票房达2亿元(含)至3亿元的奖励200万元,票房达1亿元(含)至2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原创影视动画作品,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17:00—22:00,下同)首次播出的,按每分钟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上星动漫频道和省级上星综合频道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按每分钟7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对本市动漫企业出品的影视动画作品,在优酷土豆、乐视网、爱奇艺、搜狐视频、腾讯视频、PPTV聚力等国内重点网络平台首轮播出的动画作品,按照播出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3%给予出品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支持电影发行。对在本市依法设立的电影发行企业,作为排名第一的影片发行方在全国电影院线上映的,按照发行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打造国内一流的首映礼基地。吸引和鼓励全球优秀院线影片到厦门举办首映礼,打造厦门“首映礼之城”。对在本市的电影院举办全国院线电影首映礼的,按实际发生成本的50%给予排名第一的电影发行方或出品方奖励,单场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影视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影视展会和举办大型影视活动。对本市影视企业参加北京电视节目交易会、中国(深圳)国际电视剧节目交易会、中国国际影视节目展、北京国际电影节、上海国际电影节等境内影视展会,给予展位费80%补贴,最高每场不超过80万元;对本市影视企业参加境外影视展会,给予展位费100%补贴,最高每场不超过100万元;政府组团参加境内外影视展会发生的展位费、布展费、宣传费等,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对在本市举办大型的影展、影视论坛、影视赛事、优秀影片交流等影视产业活动,由省、市政府指导或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给予场地租金、布展费、宣传费等60%补助,最高每场不超过100万元;由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或全国性行业协会指导,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给予场地租金、布展费、宣传费等80%补助,最高每场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影视企业融资。对于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正规债权类金融机构获得项目信贷资金的本市影视企业,给予申报企业60%的贷款贴息支持,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从融资租赁机构获得项目融资的我市影视企业,给予申报企业融资费用(包括租息和手续费)40%的贴租支持,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本市小额贷款公司为本市影视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