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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漳州市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漳州市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卫医政〔2020〕16号
漳州政府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卫健委等十部门《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办法》(闽卫医政〔2019〕110号)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19〕19号)要求,经市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漳州市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漳州市科学技术局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漳州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银保监会漳州监管分局

2020年7月31日

  

漳州市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

  

根据省卫健委等十部门《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办法》(闽卫医政〔2019〕110号)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19〕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拓展社会办医空间。对社会办医区域和专业不作规划限制。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从严控制老城区新建扩建大型公立医院,对业务用房面积已达到国家标准的公立医院,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增业务用房。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首先考虑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市发改委、财政局、卫健委等部门会同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二、进一步保障医疗用地供给。本地医疗设施不足的,特别是千人均床位数指标低于我市规定标准的,各地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时要适当向医疗领域进行倾斜,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

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等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市自然资源局、卫健委、住建局等部门会同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三、进一步落实税费优惠和财政补助政策。营利性社会办医,包括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社会办医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对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各地要依法给予税费减免。继续实施《州市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工作措施》,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在1亿元以上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政府按投资额1%给予开办补助,用于添置和改善该院医疗设备和医疗服务设施。鼓励各地财政结合实际出台扶持政策,促进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市卫健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会同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四、进一步优化医保服务管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应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医保部门应及时将符合条件并自愿提出申请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经卫健部门批准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以进一步扩大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覆盖面。鼓励纳入定点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及零差率销售,执行我市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管理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省内异地就医、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上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医保管理政策。具备全省联网服务条件以及跨省异地就医定点要求的,可以申请纳入全省联网直接结算定点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市医保局、卫健委等部门会同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五、进一步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合作,针对我市人口特点、健康状况开发多样化、个性化健康保险产品,视情况纳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险的险种范畴,与基本医疗保险形成互补。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基础上,可拓宽经办服务领域。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工作,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社会办医信息系统对接,为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大病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就医提供一站式直付结算服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投资社会办医疗机构、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险、医疗意外险等多形式的商业保险。(漳州银保监分局,市医保局、卫健委等部门会同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六、进一步完善准入审批。出台市、县优化社会办医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实施办法,明确医疗机构设置跨部门审批受理窗口首负机制,明确各审批环节时限要求。设置20张以下床位或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医疗机构,实行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管理。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指导,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在法律法规规定框架范围内,细化审批验收办理要件,优化办理流程和审批服务。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社会办医疗机构规划功能改变、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日常消防维护监督检查的指导。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医用设备申请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市发改委、卫健委、生态环境局、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