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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府〔2017〕3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 厦府规〔20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推动我市体育产业良好快速发展,有效扩大体育消费,为“五大发展”示范市建设提供有力的产业支持,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激发体育市场主体活力
(一)培育体育类社会组织。促进市级体育类社会组织建设,调动和发挥体育类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引导其承担更多体育活动组织和服务职能。体育类社会组织可按照《厦门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接政府购买的各项体育赛事和公共体育服务。
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安排年度体育产业发展资金。市财政根据年度产业发展情况安排一定额度的体育产业发展资金,通过项目资助、贷款贴息和奖励等方式用于支持体育产业加快发展。
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扶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补助或补足,上级专项资金文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的除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体育局、市发改委
(三)推动体育产业集聚发展。整合市属大型场馆和赛事资源,组建市级体育产业集团,推动我市体育产业向规模化和集团化发展。引导产业集聚发展,打造以体育制造企业为主的高端体育用品研发、生产集聚区。积极推动体育创意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可穿戴运动设备、运动健身指导技术装备、运动功能饮料和营养保健食品药品等研发制造营销。被评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或项目,以及被评为福建省示范基地、单位或项目,省里没有给予奖励的,市里参照省级标准予以奖励。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体育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落实税费和金融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支持体育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体育场馆、健身房等健身服务场所的水、电、气价格按照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鼓励金融机构推出符合运动健身、竞赛表演、场馆服务等体育服务相关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鼓励市、区融资担保机构为体育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对社会资本投资的、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有明显社会和经济效益体育项目的银行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的30%,累计贴息期最高不超过36个月,单个项目贴息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在“新三板”和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体育企业按我市相关上市鼓励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局、市体育局、市发改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繁荣体育竞赛市场
(五)打造城市体育赛事品牌。积极引进和培育符合厦门经济特区优势和城市特质的高水平品牌赛事。对于社会资本投入举办的赛事,根据赛事的级别、影响力、市场化运作水平、办赛经费投入等,确定首届赛事的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首届之后赛事的补助标准由市体育主管部门对赛事主办单位提供的赛事总结和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后确定。具体条件和标准如下:
1.国际甲级赛事
申请条件:参赛国家10个以上,世界排名前100名的选手至少3人参赛,央视直播或录播,总投入800万元以上,其中广告赞助价值200万元以上。
补助标准:赛事首次举办补助不超过200万元;第二届举办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第三届举办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国际乙级赛事
申请条件:参赛国家6个以上,世界排名前200名的选手至少3人参赛,央视直播或录播,总投入400万元以上,其中广告赞助价值100万元以上。
补助标准:赛事首次举办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第二届举办补助不超过50万元。
3.全国及海峡两岸传统特色赛事
申请条件:参赛省份(含港澳台地区)10个以上,地方网络台直播、录播或在中央媒体报道,总投入200万元以上,其中广告赞助价值40万元以上。
补助标准:赛事首次举办补助不超过50万元;第二届举办补助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六)推进职业体育俱乐部建设。在继续办好羽毛球、象棋职业俱乐部联赛基础上,积极推进其他运动项目的职业化发展。对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并代表厦门参赛,且取得全国最高水平职业联赛团体前三名的俱乐部给予一定补助。其中,属于奥运比赛项目的,分别给予俱乐部第一名100万元、第二名50万元、第三名30万元的补助;属于非奥运比赛项目的,分别给予俱乐部第一名50万元、第二名30万元、第三名10万元的补助。
此项补助与我市体育主管部门其他补助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做强体育用品制造业
(七)推进体育企业品牌建设和规模发展。引导和扶持体育用品企业加强品牌建设,通过兼并重组扩大规模,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体育品牌企业。支持体育用品企业争创国家级品牌、质量奖励,开展品牌宣传推介及公共服务,具体按《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厦财企〔2016〕15号)执行。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体育局
(八)加大科技创新。积极推动体育用品制造企业创新发展。加强对台技术引进,对台商在我市设立的体育用品研发中心进口用于研发的技术、设备,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国产设备,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全额返还增值税。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体育局
(九)推进标准化和检验检测平台建设。建设健身器材、运动装备等体育用品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体育龙头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体育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市质监局标准化专项资金中安排。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体育局
(十)拓展市场销售渠道。体育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专业展会,由市商务局、市经信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参展费用补助。厦门市企业或协会在厦组织举办的体育展会,由会展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展会补助,市体育产业发展资金按照会展部门确定的展会补助50%额度进行行业扶持补助。鼓励体育企业运用电子商务手段开拓市场,对通过电子商务渠道实现销售业绩重大突破的,可按照市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在我市举办或承办的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有利于促进我市体育产业发展的体育产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体育局
四、完善体育场馆设施建设与运营
(十一)加强体育场馆设施建设。由市规划委牵头制定全市体育场馆中长期规划,争取“十三五”期间规划建设新的市级体育中心,打造城市体育服务综合体。市属高校体育场馆要按照承办国际单项体育赛事标准建设,提升我市国际综合性赛事的承办能力。严格落实国家人均体育场地标准,重点建设一批便民利民的中小型体育场馆、大众健身活动中心、户外多功能健身场地设施,形成各类体育场馆、社区健身中心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健身设施服务网络。
责任单位:市规划委、市发改委、市体育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二)在符合我市相关政策基础上,充分利用城市存量房产和临时储备用地建设体育场馆设施,满足市民健身需求。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中支持企事业等单位利用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建体育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经营性体育设施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体育设施项目,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充分利用城乡公园、绿地、广场等场所建设小型化、多样化的活动场地和健身设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引导社会力量盘活现有存量资源,优先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用于建设体育健身场所。鼓励土地收储部门充分利用政府储备用地,临时建设大众健身的体育场地设施。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委、市市政园林局、市体育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土总
(十三)提高公共体育场馆建设及运营水平。推动公共体育场馆设计、建设、管理和运营一体化,实现赛事功能需要与赛后综合利用有机结合。鼓励公共体育场馆采取特许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提升运营效能。建设全市体育场馆信息服务平台,为市民提供便捷体育场馆信息服务。
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发改委,各区人民政府
(十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体育场馆的建设与运营。社会资本在我市投资兴建的用于大众健身,建筑规模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馆,建筑规模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体育场,可参照《“十三五”公共体育普及工程实施方案》标准,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对于我市非财政供给的建筑规模在2000平米以上体育馆,建筑规模在4000平米以上户外体育场,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0小时,年度累计免费对公众开放时间不少于220小时的,由体育产业发展资金给予其不超过年度经营收入1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