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榕政综〔2009〕1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1〕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10月22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08〕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 闽政〔2008〕18 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按照中央、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部署,继续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积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不断拓宽就业渠道,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确保政府和部门促进就业责任到位。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失业登记、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和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大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认真做好就业与失业调查统计等基础工作,实行就业数据快速调查和报告制度,及时制定失业调控预案,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一)就业援助对象


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


1、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但难以实现就业的以下人员: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即:2008年2月19日后,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2、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


3、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但难以实现就业的农村三类人员,即:持《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申请登记,经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初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确认,报送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具体申请认定操作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就业援助对象若无正当理由, 在一年内连续两次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取消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税费减免


1、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小额(担保)贷款


1、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小额贷款借款人范围,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的基础上,扩大到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及时总结信用社区创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扩大创建信用社区的试点范围,通过信用社区推荐,取消反担保。


2、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鼓励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但优惠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实际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人员人数,给予人均2万元贴息贷款额度,但最高不能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


3、调高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贴息比例。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财政贴息比例均提高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贴息资金,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由省、市财政按8:2的比例负担,其他县(市)区由省、县(市)区财政按8:2的比例负担。各级财政要落实好贴息资金,进一步拓宽贴息资金的使用渠道,从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


4、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鼓励、扶持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经营场地、工商管理等扶持政策,建立社会化、开放式的创业服务体系,向所有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形成支持创业的长效机制。各县(市)区都要建立创业项目库,开发一批有市场前景的创业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创业基金,建立各类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提高创业成功率。


小额(担保)贷款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制定。


(四)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1、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按市相关政策执行。


上述三类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和申请程序,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制定。


(五)职业技能培训


1、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各级政府要鼓励、指导各类职业培训的发展。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1)加大创业培训工作力度。加强创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标准,加快师资力量培养与充实,提高创业培训质量,鼓励高校参与创业培训工作,推广“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简称SIYB)培训模式,为创业者提供产业政策、工商、税务和金融等相关知识的咨询,同时通过项目推介、市场分析、专家指导以及创业资金帮扶等相关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2)加强农业富余劳动力职业培训。各级政府要统筹城乡就业培训工作,以援助“农村转移就业困难对象一户一就业”为重点,大力实施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督促、指导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实施以农业富余劳动力为对象的转移就业培训项目,以农民工为对象的技能提升培训项目,提高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水平。


(3)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依托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训考核基地,面向社会提供技能操作训练和鉴定服务,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企业高技能人才考核认定工作;加快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步伐,开展市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努力营造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2、实施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对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给予对我市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技工学校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并领取结业证书的,可享受标准高于职业培训补贴的创业培训补贴。积极探索发放培训券等形式,提高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积极性和实效。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并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补助。要根据职业培训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具体由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制订。


(六)公共就业服务


1、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管理制度,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并将信息网络延伸到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为劳动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支持,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跟踪扶持等服务。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对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引导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诚信、优质服务。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2、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统筹城乡、建设惠及人民群众的公共服务体系要求,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并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在2009年底完成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


(1)落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人员和经费。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榕委[2002]141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工作的决定》(榕委[2003]33号)精神,在年底前配齐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确保每个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在县(市)区劳动保障局指导下开展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2)着力提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工作能力。要高度重视社区劳动保障队伍建设,每个社区要有1名协理员从大专以上毕业生中公开招聘,其余协理员从就业困难人员中公开招聘。


(3)建立健全村劳动保障平台。五城区的建制村应全部建立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县(市)的建制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对每个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按1万元/年标准给予就业工作经费补助。每个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应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