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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2015-04-09 泉政办〔2015〕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24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泉政〔2019〕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文〔2020〕52号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 ( 闽建房〔2015〕4号),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首套房首改房认定。除购买别墅外,房屋登记机构在出具首套房证明时(仅对购房个人查询,不再以家庭为单位查询),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房、受赠房、征迁安置房。对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不再受面积限制,均认定为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称首改房),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取消对境外个人、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

  二、加大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支持力度。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房。各地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可以达到95%以上,当地财政要予以支持;个贷使用率低于85%的县(市、区),要提高贷款最高额度。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应保证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应政策。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贷款资产、增加资金规模。

  (一)购房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包括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职工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业务信息系统及贷款台账中,查询购房职工家庭曾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并认定现有住房套数。

  (二)购房职工家庭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非普通自住住房(含二手房)或现有住房面积超过144平方米以上,再次购买除别墅外的自住住宅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确定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

  (三)加大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支持力度,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

  (四)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

  (五)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今年计划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37亿元以上,将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提高到95%以上。

  (六)购房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均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享有公积金贷款最低33万元(购买二手房的为27万元)。

  (七)加强住房公积金会计集中核算,统一调剂全市资金,强化资金融通和支付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

  (八)增加贷款服务窗口,在网上服务大厅提供新的贷款测算工具,大力推行网上预约、网上业务办理等便民利民新举措,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九)推进“公转商”贷款和资产收益权融资前期准备工作,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市级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各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应支持住房公积金中心在资金周转、拆借方面的需求,有效增加资金规模。

  (十)2015年3月29日(含)以前办理购房合同登记备案的,按原政策执行。

  三、加强住房金融服务。兴业银行泉州分行、泉州银行、福建海峡银行泉州分行、厦门国际银行泉州分行、泉州农商银行等本地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申请贷款,应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鼓励其他商业银行比照本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各商业银行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贷款需求,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45日内予以放款。各商业银行应适应我市城镇化发展需要,支持非本地居民异地购房,对于非本地居民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应当予以受理,并发放住房贷款。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给予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适度的财政补贴。

  四、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存量商品房。对实施征迁的项目鼓励推行货币化补偿或收购存量房予以安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鼓励货币化安置建立被征收人选购存量商品房服务平台,为被征收人购房提供便利。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安置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统一组织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并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被征收人“团购”优惠。

  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一年内,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属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由房屋征收单位按购房契税额度予以奖励。

  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可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单位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公办学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应视同片区内生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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