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福州市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意见
闽国税发〔2016〕144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我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的目标要求和工作部署,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福州构建“国家大数据综合创新实验区”和“国家大数据产业核心区”,着力推动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推动大数据产业成为福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新动力,现结合福建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好用活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大数据产业集聚壮大
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大力开展税收宣传和政策辅导,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大数据新兴产业技术创新、转型升级、发展壮大,确保企业应享尽享政策红利。
(一)执行优惠税率扶持大数据企业发展。大力扶持大数据企业孵化、培育。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大数据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好大数据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可享受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等。
(二)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大数据企业核心技术研发攻关。对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实行税前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落实减免税政策支持大数据企业加快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应用。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促进大数据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对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降低企业成本,助推大数据产业快速发展
深入推进各项税收改革,大力简政放权,完善纳税信用激励措施,帮助企业降低制度性成本,扩大政策性红利,有效释放活力。
(一)进一步推进税制改革,扩大政策红利。全面落实“营改增”试点,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引导企业规范管理,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充分享受税制改革政策红利。深化税负分析,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跟踪服务,切实帮助企业有效降低增值税税负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释放制度活力。持续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放管服”相结合,对取消的58项审批事项和己下放的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做到放而不乱,管而有序,服务到位;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零超时”;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编制清单及权力运行流程图,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通过简政放权,降低企业的制度性成本,促进市场活力释放。
(三)进一步完善信用激励,实现信用增值。向大数据产业企业提供各项纳税信用服务和激励措施:一是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纳税信用A、B、C级企业可通过网上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认证。二是简并发票领用次数。纳税信用A、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分别领取不超过3个月和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三是“银税互动”助力企业发展。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为纳税信用A、B级的大数据企业享受银行提供的免抵押信用贷款创造便利条件。
三、持续优化纳税服务,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大力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推进服务创新,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探索完善个性化服务,确保企业应享尽享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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