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技术经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技术经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科高〔2009〕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9月23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闽科规〔2022〕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各部门,各科研院所、各高等院校: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技术经纪机构和经纪人队伍发展的若干意见》 ( 闽政办〔2009〕112 号精神和《福建省促进技术经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闽财教〔2009〕 90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福建省促进技术经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福建省促进技术经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技术经纪机构和经纪人队伍发展的若干意见》 ( 闽政办〔2009〕112 号和《福建省促进技术经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闽财教〔2009〕 90号),为规范福建省促进技术经纪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专项资金是政府为支持技术经纪发展,降低技术经纪活动的风险,提高技术交易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而设立的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为经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的技术经纪机构,申请资助项目为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项目,且受让方在福建省境内(除计划单列市外)。

第二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并委托福建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创业中心”)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受理、评估审查和技术经纪机构的备案。

第三条  技术经纪机构备案申请需提交《福建省技术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及其相关附件。

技术经纪机构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业务以开展技术经纪活动为主,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法人的内设机构。

2、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3、机构主要领导者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有专、兼职技术经纪人;

4、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经纪服务的管理办法;

5、连续两年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无责任,有诉讼但从未败诉。

备案有效期为两年,技术经纪机构应在期满前两个月进行重新备案。技术经纪机构合并、分立及变更法人代表、经营范围、技术经纪人等主要登记事项的,应进行变更备案。技术经纪机构申请备案,经所在设区市科技局或由省直有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到省创业中心办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技术经纪机构对以下项目开展服务:

1、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且知识产权明晰的项目;

2、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导向的先进适用技术;

3、解决影响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瓶颈技术,组织产学研联合攻关的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对技术经纪机构的资助方式包括风险资助和激励资助。自有技术在本单位应用的不属于技术经纪项目,不在专项资金资助范围。

风险资助支持技术经纪活动的前期撮合阶段,技术经纪机构至少受一方委托开展技术经纪服务,并促成项目供需双方共同签署意向协议书,项目尚未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