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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2019修订)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2019修订)
泉政办〔2018〕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洛阳江上游水资源保护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等五份文件的决定》 ( 泉政文〔2019〕51号规定,条款修订并重新发布。本文废止,新文件请参考泉政文〔201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

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鼓励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激活发展新动力,更好地促进我市个私经济的发展,现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便捷准入服务

  (一)简化“个转企”程序。按照“一注一开”的原则和程序同步办理注销与设立登记,申请注销登记时,免予提交清税证明。登记机关提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证明》,为其办理税费减免、资产过户、行政审批变更等提供便利。放宽转型企业名称登记,在不违反企业名称有关规定的前提及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的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及行业特点。

  (二)许可文件延续使用。在经营有效期内,住所(经营场所)不变,原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前、后置许可的有效证件、经营场所证明可以继续使用。许可有效证件依法需要变更的,在转制登记后办理。

  (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个转企”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转制为企业登记时,无须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四)延续认可转型前获得荣誉信息。转型企业原则上可保留转型前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转型企业申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招投标项目资格,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经营数据等条件,原则上可以延续至转型企业。

  (五)开设“绿色通道”。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审批许可的,“个转企”企业持市场监管部门开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办理变更、过户等手续,各有关行政机关应为其提供便利。商业银行网点为“个转企”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同时办理账户撤销、变更和开立等多项业务。

  二、实行财税优惠

  (六)降低税费负担。“个转企”过程中,因“个转企”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名称变更,不视为交易。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范围不变的,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2021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