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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科企金〔2016〕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9月23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闽科规〔2022〕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2015〕37号)和鼓励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相关政策,为规范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6年1月21日


福建省科技创新券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2015〕37号)和鼓励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的相关政策,为规范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设立省级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科技企业、创客、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省大仪平台)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年度创新券资金未使用完的可结转下一年度滚动使用。
第三条  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创新券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职能部门,下同)具体负责本地区科技企业、创客创新券的组织申请、受理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核定补助金额等工作。
省大仪平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大仪平台单位创新券的组织申请、受理审核、核定补助金额等工作。
第四条  根据符合下述第六条的支持对象总数以及上一年度创新券使用情况,统筹确定各设区市和省大仪平台年度创新券额度,并视实际情况进行调剂。
第五条  科技企业、创客申请创新券补助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省大仪平台单位的申请由省大仪平台管理机构直接受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
(一)科技企业。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以下八种类型中小微企业。
1.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企业;
2.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3.有效期内的创新型(试点)企业;
4.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5.科技小巨人企业;
6.科技主管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7.设区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在孵企业;
8.近3年内,取得1件(含)以上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新药证书、临床批件、第三类新型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农药登记证书、兽药证书,或6件(含)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分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企业。
(二)创客。已入住设区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互联网孵化器、大学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