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8〕107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3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化厅、国税局、地税局、广电局、工商局、新闻出版局、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提
出的《福建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五日
福建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 (
国发〔2005〕10号),更加主动有力地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充分发挥我省利用外资和民营资本的优势,调动各界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引导、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提高我省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国务院10号文件规定的以下领域: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
二、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依法获得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经营资格,从事书刊、影视音像制品、艺术品、文艺演出等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业务。在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组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逐步形成以大型国有(国有控股的)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为主体、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等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产业格局。
三、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这些企业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
四、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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