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化解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的通知
闽政办〔2016〕10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一系列化解房地产库存的决策部署,商品住房销售明显回暖,但各地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去化缓慢。为保持和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快化解我省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城因地精准施策。各市、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
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 (
闽政〔2016〕11号)有关要求,按照“细分、精准、配套”和一市(县)一策、一盘一策的原则,制定针对性强的商业办公房地产去库存措施,把政策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做法,切实把政策执行到位。要根据本地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数量,制定加快商业办公房地产去库存的具体优惠政策。对购买一手商业办公商品房,可按所缴契税给予奖励。
二、严格控制商业办公用地供应。各市、县(区)要依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城市规划以及人口等因素,做好本地区商业办公用房市场需求预测,结合本地商业办公用房库存数量,严格控制商业办公用地特别是城市商业综合体用地的供应数量。商业办公库存去化期限超过24个月的设区市本级、县(市),应明显减少商业办公用地供应规模;超过36个月的,应暂停出让商业办公用地,要防止以各类综合体名义,继续出让商业办公用地。已实施房地产项目建设履约保证金或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制度的市、县(区),自2015年6月1日起,对新出让的经营性商业办公用地,可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履约保证金。
三、打通商业办公房地产库存转换通道。各市、县(区)要着力打通商业办公库存转换通道,在符合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业办公房地产项目(含soho项目)整体或部分转型。对商住房地产项目,在符合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并满足停车位及各项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企业申请调整商住比例,减少商业办公建筑面积,增加商品住房建筑面积。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物业,鼓励引进专业物业机构运营已建成的商业办公用房。经批准转型的商业办公和商住房地产项目,要重新核定土地出让金。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规定实行双评估,以政府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时间为评估基准日,评估出新用途土地价格和旧用途土地价格,并按下列要求进行结算,即:对评估出的新用途土地价格采取与该区域最近一年相同土地级别公开出让的最高成交价格进行对比,取其高的价格;对评估出的旧用途土地价格采取与其原成交价进行对比,取其低的价格,以二者的差价拟定应补交的土地价款。
四、加强商业办公房地产交易及库存监测分析。各市、县(区)要在2016年底前建立一手房和二手房交易网签系统,并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要加强在建在售商业办公房地产项目交易跟踪监测,提高市场分析的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