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全文废止】
榕政办〔2013〕2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榕发改服外〔2017〕34号
)规定,本文与榕发改服外〔2017〕34号
不一致的,以榕发改服外〔2017〕34号
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1月3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榕政〔2017〕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加快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
榕政综〔2011〕191号)中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总部企业扶持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企业符合
榕政综〔2011〕191号文规定的现有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第(1)至第(5)条,虽不符合第(6)条规定的“企业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全部改制为分支机构”,但其市域外的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1.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地区总部;
2.国家和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地区总部;
3.台湾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台湾百大企业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地区总部;
4.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5.全国工商联公布的中国民营500强企业;
6.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评定的中国500强企业;
7.根据我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三次产业重点龙头企业相关文件认定的我市龙头企业;
8.上年度在本市缴纳三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的税收,由本公司在我市投资设立的绝对控股公司所缴纳的三税可一并计入,下同)不低于30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特色农业等企业上年度在本市缴纳三税不低于1000万元。
二、总部用地政策
总部用地遵循集约利用、合理分配的原则。总部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依据城市规划和政府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情况公开出让总部经济用地。
1.符合
榕政综〔2011〕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