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人社发〔202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闽人社发〔2023〕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印发《
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
》 (
闽人社发〔2020〕2号
),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 (
人社部发〔2020〕4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继续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继续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
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闽人社文〔2020〕36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内,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在2020年12月20日前缴齐,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2020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低于3234元的,由相关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