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
榕政办〔2016〕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合理引导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在认真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榕政办〔2016〕180号)文件基础上,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对以下三种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
(一)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二)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三)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包含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不包含居民家庭自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征迁安置房等。
交易时间按以下方式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二、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银发[2015]305号和银发[2016]26号文件规定,个人住房信贷政策由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指导福建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后实施。
(一)对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拥有本市五城区户籍的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二)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贷款未结清的本市五城区户籍家庭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