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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经贸技术[2007]6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11月5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18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工信政法〔2018〕3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202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工信函法规〔2020〕6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省集团(控股)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OO七年十月九日


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简称省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资金管理机制,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政府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我省企业和产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技术创新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工商发展资金中的技术创新、企业信息化、产学研联合开发和消化吸收再创新专项资金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有关重点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经贸委是省技术创新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省技术创新资金使用工作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简称申报指南),受理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提出项目资助计划,经审核后,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资金,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是省技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按预算管理要求对省技术创新资金资助项目进行复核,与省经贸委联合下达省技术创新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依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四条 省技术创新资金重点扶持以下项目:
(一)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面向我省重点产业集群、重点行业或区域,以开发、推广行业前瞻性、共性、关键性产品和技术,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等为主要任务,以提升我省重点产业集群、重点行业或区域自主创新基础能力为目标,由省认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或重点骨干企业具体实施的创新研发或建设项目。
(二)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支持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基础条件,开发具有核心竞争能力的产品和技术为主要内容,由符合条件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具体实施的研发或建设示范项目。
(三)产学研联合项目。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产学研战略联盟等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体,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实现产学研的深度合作为主要内容,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实施的研发或建设示范项目。
(四)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平台项目。支持以带动产业整体技术升级为目标,围绕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需求开展攻关,并实现成果转化和在产业内推广应用,由产业龙头企业或龙头企业联合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实施的研发项目。
(五)“6•18”对接项目。支持借助“6•18”项目对接平台,实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成果和技术需求对接,联合开展技术开发,推动技术开发成果产业化并带动产业技术升级,由企业或企业联合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实施的研发示范项目。
(六)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支持以提升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和替代进口技术装备为目标,围绕我省装备制造业发展的重点方向和重点产业集群发展对技术装备的需求,开展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制,由企业或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实施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制示范项目。
(七)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支持以提升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为目标,建设面向行业或区域的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生产、商务过程,实现自动化、智能化控制,发展电子商务,由企业实施的信息技术应用开发或信息化建设示范项目。
(八)省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省技术创新资金采用无偿补助等资助方式,并预算安排省优秀新产品奖奖金。
(一)无偿补助。
主要补助项目实施单位在实施专项项目期间购置研发所需的仪器设备,购置必要的技术或软件,改善测试条件,以及涉及产品研发需支付的原材料费、能源费、研发人员劳务费、差旅费等费用支出,具体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执行。
对单个项目一年内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80万元。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平台项目原则上给予40-100万元的补助;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产学研联合项目、“6•18”对接项目、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和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给予30-80万元的补助。
(二)省优秀新产品奖奖金。
对获得省优秀新产品奖的新产品研制单位及其主要研发人员给予政府资金奖励,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分别安排100万元、50万元、3万元和1万元奖金。特等奖、一等奖奖金主要用于奖励新产品研制单位继续开发新产品,获奖企业须提取不低于10%的奖金用于奖励新产品主要研发人员;二、三等奖奖金主要用于奖励新产品主要研发人员。个人奖励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省技术创新资金的管理程序为:发布年度申报指南、资金项目申报、受理初审、专家评审、联合复核、项目公示、下达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申 报

第七条  每年初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财政预算要求和省经贸委专项工作方案,向社会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受理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的具体事项。
第八条 申报省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在福建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二)项目实施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资信等级。
(三)申报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省认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或重点骨干企业必须具有完整的年度技术创新工作计划、上年度为行业或区域内的中小企业提供不低于5项以上的技术开发推广等技术创新服务;申报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上年度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考核评价得分须达70分以上,未参加过上年度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考核评价的新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可不受此条件限制;申报产学研联合项目的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产学研联合体的,须提供具有实质性内容的产学研联合体组建协议文本。
第九条 申报省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列入《福建省经贸委年度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
(二)符合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要求,项目所需资金已基本落实。
(三)开发项目已完成前期基础研究,进入或即将进入中试阶段;建设项目已完成项目系统分析、方案设计等工作。
(四)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申报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应按本办法及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县(市)项目由县(市)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项目由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省集团(控股)公司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省认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可直接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申报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须提供的材料由年度申报指南确定。
第十二条  申报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省经贸委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并报送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负责推荐项目的县(市)人民政府、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省集团(控股)公司)(简称项目推荐单位),必须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如出现重大失误或2次(含2次)以上失误,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申报材料欠缺的项目,由省经贸委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在10日内补齐。

第三章 审 核

第十四条  审核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必须符合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及省经贸委发布的专项规划、年度专项工作重点,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十五条  项目初审。省经贸委对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有效,是否符合本办法、年度申报指南及有关专项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省经贸委负责专家评审的组织实施,省财政厅对专家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一)省经贸委根据项目初审情况按行业、领域组织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主要从产业发展方向、产品技术水平、市场竞争能力、综合管理水平、企业财务状况和财税贡献能力等方面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具体评审内容如下:
1、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2、项目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带动作用;
3、项目实施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4、项目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财税贡献能力;
5、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同时,评审专家组依据上述5个方面评审意见提出好、较好、一般或差四个等级的评审结论。
(二)评审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经专家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