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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布时间:2017-08-21 泉政办〔2017〕1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24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泉政〔2019〕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文〔2020〕52号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实施意见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趋势,补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短板,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专业化,提升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化服务的通知》 ( 闽政办〔2016〕126 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办〔2017〕67 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凝聚各方力量,从供给侧、需求端发力,着力补短板,对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进行网络化布局、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整合、优化。引进、培育、完善居家社区养老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居家社区养老互助服务网络,健全“覆盖广、多样化、多层次、个性化”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选择”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格局。

  二、工作目标

  (一)到2018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部分基本养老服务。

  (二)到2020年,原则上每个社区对接1个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力争使紧急救援(应急救助)、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全覆盖。

  (三)到2020年,90%以上城镇社区建立符合标准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 60%左右农村社区建有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

  (四)到2020年,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80%以上,60%城镇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有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65%以上的居家老年人提供预约上门服务,所有医疗机构开设老年人绿色通道。

  (五)到2020年,全市新增养老床位6000张左右。

  三、工作举措

  居家养老原则上应由子女及家庭成员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必需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对部分特殊困难老年人,由政府按不同标准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鼓励和倡导老年人家庭根据需求,自愿向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购买服务。

  (一)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新建泉州市养老服务公共管理信息系统。收集录入辖区内老年人基础数据、养老服务组织信息、养老机构信息、其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信息,建立覆盖全市的老年人信息数据库。打通养老服务共享渠道,探索推进泉州市养老服务公共管理信息系统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

  鼓励企业自主建设信息平台。支持鼓励企业和机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深度融合,构建覆盖服务区域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形成“企业投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良性竞争机制。

  鼓励社区卫生服务站、家政服务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社会组织等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加盟各类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打造“互联网+养老”服务模式。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老龄办;协办单位:市经信委、公安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培育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各县(市、区)要通过市场化、社会化运营方式,引进或培育至少1家居家社区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落地服务,并主动对接泉州市养老服务公共管理信息系统,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养老服务组织要加强专业化建设,实施员工制,建立自己管理的专业化服务队伍。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提供的基本养老服务应主要包括提供老年人专用手机或健康检测智能终端设备,提供信息收集、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和健康档案、紧急援助(应急救助)、定期回访、远程定位等服务;实体服务应主要包括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代购代办等服务;对有经济能力的老年人也可以开展有偿个性化服务。

  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龙头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支持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进入社区设立实体服务站点。通过评估,对达到上级建设标准、服务内容丰富、管理规范、群众满意度高的,根据服务老年人数量、内容和服务绩效,由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奖补专业化组织和支持专业化组织落地的社区。

  建立专业化组织评估、奖励和准入退出制度。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第三方监管机构和组织,建立服务监管长效机制。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老年人满意度随访调查,对老年人满意率达90%以上的专业化服务组织,给予奖励;对老年人满意率达不到80%的专业化服务组织,中止其承接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协议,三年内不再与其签约。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协办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

  (三)补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改造一批,配建一批,示范一批,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服务需求。贯彻执行《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新建城区和住宅区要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统筹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到2020年力争实现城市社区每万人拥有养老服务设施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校舍等,全面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城乡社会福利中心、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直接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技术支撑。

  规范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新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按照省民政厅下发的《社区老年人照料中心标准(试行)》《居家养老服务站完善提升标准(试行)》《农村幸福院基本标准(试行)》开展规范化建设。原有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也要尽快整改到位。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兴办以及运营管理,也可以由社会力量兴办或者公建民营。

  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小型社区养老院和护理型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临时托养、康复、长期照护以及近家集中养老服务。

  提高老年人生活便利化水平。通过政府推动、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公共设施的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支持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适老化改造。各县(市、区)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要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

  建设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示范站点。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示范点具体标准参照《福建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暂行办法》(闽民福〔2017〕66号),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具体标准参照《居家养老服务站完善提升标准(试行)》。每个县(市、区)要以政府为责任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培育不少于5个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作为示范站点,引领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在各县(市、区)示范点的基础上,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用于扶持5个日间照料中心、5个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和5个农村幸福院。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协办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城乡规划局、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各社区都要安排人员负责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可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在每个社区设置1~2个社区助老员,承担入户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服务需求、提供应急联动服务,协助开展文化娱乐活动及信息化平台服务链接等事务。

  大力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工作,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本市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招生计划上予以倾斜支持。培育壮大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慈善公益组织、社工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养老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或专业化社工组织进入社区提供涉老服务。支持创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性社区。农村要依托基层组织开展养老助老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农村空巢、留守老年人的关心、关注,提供必要的生活帮助、紧急救援等服务。建立健全基层老年协会,发挥其在为老服务中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引导低龄老年人、健康老年人与留守老年人开展“一对一”帮扶活动。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协办单位:市民政局、老龄办、人社局、教育局、卫计委。

  (五)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完善“特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以特困重度失能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人为实施对象,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逐年增加补贴对象,向老年人发放补贴资金或服务券。补贴资金可用于老年人亲属、邻居等扶助人或中介组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基层老年人组织等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生活照料、家政服务、代购物品等服务。每名特困失能老年人补贴资金每月不低于300元,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补助每人60元,其余由县(市、区)承担。对部分特别困难的对象,探索推行分级补贴。从2018年起,民办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供失能老年人照料服务的,享受护理型床位补贴。各县(市、区)要建立基本养老服务评估基础数据、落实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完善补贴资金的监督监管制度,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

  要逐步提高和扩大高龄补贴标准和范围,市级继续对百岁以上老年人实施固定生活补贴,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0元增加到100元,县(市、区)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200元。各县(市、区)要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制度,同时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每年至少投保费30元,由县(市、区)组织实施。市财政对老年人口基数大、财政困难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贴。

  牵头单位:市老龄办;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六)推进医养结合。认真实施《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融合发展的意见》(泉民福〔2015〕96号)。各县(市、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等要主动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签订医疗巡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