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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产教融合企业创新示范基地认证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产教融合企业创新示范基地认证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人社〔2019〕1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人社〔2022〕8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人社〔2023〕126号规定,全文废止 。

各相关部门,各有关企业、有关高校:


  为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构建产教深度融合、遵循需求导向、校企协同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为我市招商引资、重大建设、产业发展等提供有力的人才资源保障支撑,市人社局、工信局决定联合开展厦门市产教融合企业创新示范基地认证工作,制定了本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9月25日

  厦门市产教融合企业创新示范基地认证办法

  为鼓励更多企业参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打造以企业为主体、高校科研院所为主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人才创新培养体系,构建产教深度融合、校企协同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资源保障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平等择优、先建后认、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市人社局、工信局组织开展厦门市产教融合企业创新示范基地认证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

  第三条 厦门市产教融合企业创新示范基地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中的引领创新企业,对我市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起引领示范作用。

  第四条 企业申报厦门市产教融合企业创新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近两年内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企业应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和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并在认证有效期内,且上一年度营收(产值)不低于2000万元(含申报主体在厦全资子公司)。

  4.企业获得至少1家世界500强或国内相关行业评选前50名企业的授权培训资格证书,并将至少1家企业授权培训课程体系导入在厦高校或职业院校课程体系。

  5.近3年申报企业与省内院校签署建设校企合作实训基地不少于10个、已组织实训学生不少于500人,或者捐赠省内高校、职业院校软、硬件教学设施等设施设备价值累计不低于100万元。

  6.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申报范围;申报企业涉及教育培训服务的,上一年度教育培训类收入在全年营收中占比不得高于30%。

  第五条 产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