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的意见
2017-11-02 泉政办〔2017〕1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24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泉政〔2019〕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文〔2020〕52号)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 (
闽政办〔2016〕145 号)和《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泉委发〔2016〕1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经市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内涵
我市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按照“政府引导、实体办院、市场运作、专业运营”的现代管理理念,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通过公办专营、民办公助、企办补贴等多种模式,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技术创新战略创新联盟、行业协会、商会和投资机构等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在泉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
二、规范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类型和基本条件
(一)新型研发机构的类型
1.企业类。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并在工商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
2.民办非企业类。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新型研发机构。
3.事业类。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新型研发机构的基本条件
1.在泉州投资设立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具备承担国家、省、市技术攻关项目能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泉州。
2.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农业、文化创意等领域的不低于80万元)。
3.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8%,其中企业类的不低于5%。
4.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不少于20人),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20%以上,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的10%,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的5%以上。
5.具有面向企业服务、围绕市场配置资源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科研机构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三、大力推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
(一)推动新型研发机构提升研发能力
1.新型研发机构独立或联合申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产业开发专项等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或优先立项支持。获评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优先进入“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发展库”培育,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优先支持获评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优先推荐获评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以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等方式申报省级创新券专项资金。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教育局,市国税局、地税局)
2.新型研发机构组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协同创新中心、实验室等创新平台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9号)等政策予以奖励的基础上,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同一研发机构同一年度获评同级别多个创新平台不重复奖励。对经认定新成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在境外设立、兼并或并购省外(海外)研发机构的,享受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泉州市促进对外投资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7〕80号)有关政策。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
3.对符合条件的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新型研发机构已享受进口免税的科研设施仪器,经海关核准,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等活动。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地税局、泉州海关)
(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高层次人才队伍
1.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通过“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创新项目”等精准引才模式,引进拥有核心技术、产业带动力强的创新项目及创新团队,聘任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最新排名均在前100名大学的博士毕业生的,优先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有关政策。对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可根据实际需要,“一事一议”追加支持。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人社局)
2.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通过收益分成、股权奖励、股权出售、期权奖励、分红奖励等方式,对科技成果完成及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进行激励。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科技局)
3.加强对新型研发机构引进人才的服务,拓宽引进首席科学家等海内外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的“绿色通道”,在出入境和居留、配偶随迁、子女就学、社会保险、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快捷高效服务。大力支持各级科技等部门组织引导我市企业在本市以外(境外)投资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对其办理出境活动次数适当放宽。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科技局、教育局、外事侨务办)
(三)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成果加速转移转化
1.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参照《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 (
闽政〔2016〕33 号)有关政策执行。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可折算论文指标,技术转让成交额可折算纵向课题指标。鼓励各县(市、区)探索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中试基地(产业化基地)的创新生态园区,经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众创空间),按照《
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办法》“省、市分别承担60%和40%”的补助要求,新建的按100元/平方米、最高100万元,改扩建按50元/平方米、最高5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
2.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产品加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政府采购清单,享受相应优惠政策。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研究开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的首台(套)数控装备、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关键零部件或总集成项目,按其研发投入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
3.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可带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离岗创办新型研发机构,或到新型研发机构工作。离岗创新创业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返回原单位时接续计算工龄,待遇和聘任岗位等级不降低。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
(四)加大新型研发机构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1.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与激励机制并有效运行。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