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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泉政文〔2018〕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泉政〔2019〕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文〔2020〕52号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17〕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促进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协同联动。创新宏观调控方式,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的下限,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拉动能力。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着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智力密集型就业岗位;鼓励企业以我市推行的“数控一代”示范工程和“泉州制造2025”为契机,实施“机器换工”,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挖掘产业就业潜力。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大力发展研究设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养老服务、健康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提高第三产业就业比重。完善多元化产业体系,既注重发展资本、技术和知识密集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又要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推进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委、商务局、文广新局、旅发委,市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二)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实行收费清单常态化公示。围绕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生产要素成本、企业税负、涉企收费、融资成本、物流成本等方面,继续实施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政策举措,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着力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引导认定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以创新券的形式,对小微企业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企业投入进行补助。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支持市属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按有关规定到小微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服务科技型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创新发展。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物价局、知识产权局,市国税局、地税局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三)支持新兴业态发展。加快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优先发展“互联网+”新业态,推动平台经济、分享经济、体验经济、创意经济等创新发展。调整优化不适应新兴业态发展的制度和政策,为“互联网+”新业态发展提供试错空间,不断扩大新兴业态就业规模。符合条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推动各级政府和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四)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政策。支持劳动者在新兴业态领域实现多元化就业,指导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部署,积极探索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建设“网上社保”,推进社会保障卡作为身份凭证方面的应用,逐步替代《就业创业证》的功能,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根据省里部署做好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医保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五)优化创业环境。持续推进“双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在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础上,深化“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放宽社会民生领域市场准入,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社会服务行业。继续清理精简证照年检和证明办理事项,推进“减证便民”,最大限度为企业减负松绑。结合实际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等问题。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工商局

  (六)发展创业载体。加快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等建设,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旧工业区、旧厂房、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鼓励个人、单位购置商业办公地产用于创业经营,作为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依托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及其他各类产业园区,对现有孵化器进行改造,拓展孵化功能,支持培育与上市公司、创投机构相结合的新型孵化器。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落实各项优惠措施,进一步加快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带动就业效果,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奖补,将补助范围拓展到符合条件的民营创业孵化基地:民营互联网孵化基地、农村互联网创业园、院校毕业生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民营创业大本营、农村创业大本营。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局

  (七)加大政策支持。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将创业资助调整为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在我市进行工商注册不超过3年)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各县(市、区)可按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但3年内企业累计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创业扶持政策要给予倾斜。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可按规定给予奖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人社局,市国税局、地税局

  (八)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审批流程。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险防控,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度。各县(市、区)创业担保基金管理机构要本着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新创业,适当降低贷款人的反担保门槛。鼓励银行业机构根据创业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和经营特征,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创新贷款还款方式,持续改进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技术和体系,完善落实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加大创业型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原则,综合运用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支小再贷款等一系列货币政策工具,优先支持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继续加大无还本续贷业务推广力度,拓宽业务覆盖面,提高无还本续贷占比,降低创业型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满足创业早期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促进其规范发展。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局、金融工作局,泉州银监分局

   四、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九)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首位,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等一系列政策举措。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等政策,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健全涵盖校内外各阶段、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促进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到各级见习基地见习的毕业生的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合理安排事业单位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聘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创业,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简化留学人员学历认证等手续,降低服务门槛,依法为符合条件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大力吸引台、港、澳地区人才来泉就业创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台办、教育局、科技局、经信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市总工会、团市委、残联,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十)稳妥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补贴。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对本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企业产能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经信委、财政局、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国税局、地税局

  (十一)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农村转移劳动者在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在下达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充分考虑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规模等因素,对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净增的县(市、区),专项安排用地计划奖励指标。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其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依托现代农业示范区、福建农民创业园及示范基地、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各类园区以及农民合作社、农业规模种养基地等,建立一批返乡下乡人员创新创业园区(基地)、孵化园(基地)、实训基地。适应新生代农民工就业创业特点,推进职业培训对新生代农民工全覆盖,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多渠道、广领域拓宽就业创业渠道。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

  (十二)切实做好就业扶贫工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对有培训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女性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年龄可放宽至60周岁。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企业,按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标准给予奖补。组织实施“雨露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项目,加强农村贫困人口职业培训。鼓励各县(市、区)组织开发一批乡镇(街道)、村(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公益服务岗位,对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转移就业的贫困劳动力进行托底安置,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加大对自愿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农户转移就业的扶持力度,帮助易地搬迁贫困户流转自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