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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厦府〔2015〕2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9月25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 厦府〔2020〕20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2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意见》针对经济新常态下就业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提出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以就业创业带动经济发展,明确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是对积极就业政策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全面贯彻《意见》,对于促进厦门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厦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美丽厦门”建设的迫切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意见》精神,把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上来,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把就业创业摆在厦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优先、更加突出的位置,将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厦门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着力培育厦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催生厦门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为实施“美丽厦门”战略规划提供新动能。

  (二)发展目标: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把城镇新增就业作为宏观调节重要指标,纳入厦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加快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加快实现由“增长优先”向“就业优先”均衡发展的转变。“十三五”期间全市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18万户,新登记注册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市场主体14.5万户,城镇新增就业80万人,实现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责任单位:发改委、国资委、经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社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三)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建设市级综合性创业创新基地,配套出台基地运营管理办法和入驻创业创新优惠政策,为政府各相关部门及社会创业组织开展创业创新孵化提供集中场所。各区要根据各自优势和特点,建设各具特色的创业创新基地。市、区财政对基地建设、众创空间运营等给予专项补贴,支持运营机构以低廉的价格为创业者提供基本空间保障和软硬件设施。(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局、商务局、国土房产局、知识产权局、自贸办、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1.空间使用费补贴。各区对改造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存量空间或新建创业基地给予补助;市区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租金补贴;对入驻创新创业基地的新设立小微企业,给予免租或减租优惠。

  2.软硬件设备补贴。对众创空间出资购置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补助;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并给予补贴。

  3.运营奖励。对众创空间、众创空间成功孵化的企业,获得种子、天使或其它融资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四)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依托厦门市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发展壮大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支持创投、众筹、咨询、中介、创业辅导等机构进驻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融智、融资源服务。积极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支持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SPV公司。鼓励商业银行加大金融创新,提供灵活便捷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给予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服务风险补偿,以上一年度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年度贷款余额为基数,对年度新增的贷款额予以最高可达0.3%的风险补偿。(责任单位:财政局、经信局、证监局、自贸办、工商联、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金融办、人社局)

  (五)引进扶持台湾英才来厦就业创业。充分发挥厦门对台优势,依托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积极引进两岸青年创业创新创客基地、台湾小微企业育成园、YOU+青年创业公寓和台湾知名人才服务机构,吸引台湾科研院所的研发人才、大型高科技企业的技术人才、青年创业创新人才来厦创业。(责任单位:商务局、台办、人社局、团市委、自贸办)

  (六)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在不影响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单位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个人申请离岗创业。经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事前备案后,可在3年内停薪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的权利,符合岗位竞聘和职称评选条件的可以原单位人员的身份参加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和等级晋升方面问题可采用档案工资的方式解决。(责任单位:人社局、组织部、编办、教育局、科技局)

  三、着力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