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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印发《关于开展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印发《关于开展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科〔2010〕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 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科[2016]6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8月3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科创[2018]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根据由厦门市政府制定、国家科技部批复的《国家级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国科函外〔2010〕188号、厦府〔2010〕74号)的要求,为加快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基地的建设实施,积极先行先试,深入开展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我局制定了《关于开展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若干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认真把握《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生效给厦门带来的机遇,按照国家科技部《关于同意支持厦门市建设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基地》(国科函外〔2009〕112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整合和聚集各类科技资源,深入开展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全面落实由厦门市政府制定、国家科技部批复的《国家级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国科函外〔2010〕188号、厦府〔2010〕74号),积极先行先试,大力推动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对台科技合作专项资金”。在厦门市科技经费中专门设立“对台科技合作专项资金”,5年内每年安排5000万元以上,用于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基地建设、人才引进培养、台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和国家级涉台项目配套等。通过对基地建设和对台科技合作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承接台湾产业转移的载体功能和厦门市自主创新能力。
二、设立对台科技合作专门机构。按照“对台科技合作与交流基地建设实施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市科技主管部门设立对台科技合作工作机构,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议定事项,分解工作任务,制定具体方案,落实相应责任,做好基地建设的项目规划和方案实施的具体工作。
三、鼓励台湾科研机构在厦设立分支机构。重点支持台湾著名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机构、高等院校和大型企业在厦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或其科研分支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科研经费支持。
四、支持在厦台资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支持台资企业独立或联合大陆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在厦设立科技研发机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科研经费补助、项目优先支持等优惠政策。
五、加大市科技计划对涉台科技合作项目的支持力度。允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厦注册的台资机构单独或与内资机构联合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在厦企事业单位工作符合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台胞可以作为本市相关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对从事属于填补国内空白或本市急需的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开发等科研项目,优先予以立项支持。
六、鼓励台资企业申报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主管部门将积极辅导、帮助符合资质条件的在厦台资企业申报国家“86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