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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1〕194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3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推动更多优秀农业企业上市融资,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对已上市或列入省级上市后备并已完成股改、与券商签约的农业龙头企业,凡符合产业政策、企业规模、产品竞争力、发展潜力等评审标准的,只要企业自愿申报,可直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不占用所在设区市评审指标,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已上市农业企业所募集资金应主要用于农业基础建设及产业发展。

  二、省级财政安排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