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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营造企业良好发展环境的意见【全文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营造企业良好发展环境的意见【全文废止】
泉政文〔2011〕2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24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泉政〔2019〕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文〔2020〕52号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帮助我市企业克服当前面临的困难,缓解企业生产经营压力,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足用活各级惠企政策

  (一)扎实落实惠企政策。各级各部门要把落实惠企政策措施作为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抓手,积极帮助企业向上争取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的扶持,全力把国家、省、市出台的惠企政策落实到位。当前,特别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台的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台的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十二条金融财税政策措施,切实帮助小微型企业改善经营,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不折不扣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工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1〕4号)精神,全力支持企业增加生产,扩大销售,确保工业项目顺利投建投产,促进泉州工业稳定增长。各级经贸部门要密切跟踪重点企业今年产值增加情况,帮助落实省级财政电价补贴;各级外贸部门要大力引导出口重点企业积极扩大出口,争取省级财政补助;强化扩大甲供甲控政策,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或重点项目建设必须优先采购本市、本省产品,帮助企业拓展内需市场;加强要素保障和扶持服务,加快推进新建工业重点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如期投产。

  (二)加强惠企政策宣传。惠企政策量大面广,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向企业提供政策服务,深入开展“送政策进企业”活动,采取各种方式,进一步加强政策宣贯力度,向企业广泛宣传各级惠企政策措施,帮助企业掌握政策。市直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公开各级惠企政策,将惠企政策刊登在部门网站上,方便企业查阅;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收集汇编各级惠企政策,组织专题培训、解读,让企业知道有哪些政策,怎样去争取政策,让企业充分用好用足优惠政策。

  二、减少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收费

  (三)进一步减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减征、免征、补贴等形式,减少工业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通知》(闽政办〔2011〕224号)公布的在全省范围内免征7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我市一律贯彻执行。

  2.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查阅档案咨询服务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委托性卫生检验评价费、饲料检测化验报告费、政府指令性排污申报监测服务费中的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和实验室分析收费等7项收费项目中市、县级收入部分。

  3.减半征收土地登记费、征(土)地管理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非刑事案件财产价格鉴定费、工业园区新建厂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6项收费项目中市、县级收入部分。

  4.涉及工业企业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由原来的按照工业企业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改为按照流转税额的0.9%。征收。

  5.对在泉州市区域内达到建设标准的落地工业项目减半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市、县级收入部分。

  6.凡进行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的企业,其项目列入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库,当年度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以合法注册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为依据,并经市财政局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确认),属本市有权减免的收费,按一定比例予以减免。其中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予以100%减免;新增投资1亿元以上的,予以50%减免(上述已减征的收费项目不再减免)。

  上述免征、减征的项目执行期限暂定为本意见印发起至2012年12月底。

  (四)严格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涉企业收费部门对已明确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变相继续收费。凡上级或市本级规定可减征的收费项目,按规定予以减征;凡有上下限收费标准的项目,一律按下限标准收费。对目前执收的收费项目,根据国家或上级规定以及我市实际可取消、停征、减征或延期缴纳的,及时向同级政府提出,尽可能减轻企业负担。

  (五)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各收费部门应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在本单位网站对外公布相关收费文件,并将收费文件、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窗口显目处上墙,收费工作人员要耐心解答收费对象的提问和咨询,接受社会和企业监督。

  三、进一步治理和规范非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市场中介服务收费。物价、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团收费的监管,严格审核社团《收费许可证》的申领条件,严禁先收费后领证,对不具备申领条件的单位取消《收费许可证》,杜绝无证收费,坚决制止超标准收费。加大对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性条件以及强制性准入有关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太高的治理力度,各相关部门要坚决取消指定服务,引入竞争机制,让资质条件符合的中介机构公平竞争,尽可能降低收费标准。进一步加大力度,清理、整顿、规范和取消一批不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收费,进一步净化中介服务市场。

  (七)禁止对企业指定服务或垄断服务。凡为企业提供有偿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公共服务行业一律实行公平竞争,让企业掌握选择服务对象的主动权,不受指定服务或垄断服务干预,杜绝因强制性服务而出现多收费、乱收费行为。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对企业直接指定服务对象,企业确有需要,可向企业推荐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供企业选择。电力、供水、环保、消防、人防、安监等公共服务行业要全面放开市场,让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单位。任何部门不得借审批、验收之名,强制企业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服务,使用其指定经销的商品或加收其它费用。

  (八)加强金融服务机构收费的管理。物价部门、银监、人行要加强监管,制止商业银行违规增加企业贷款附加费用和违规收费行为,造成企业融资成本上升的现象。加强对商业银行收费的治理,对明显的乱收费、巧立名目增加的收费项目、不合理收费的项目要坚决取消。经贸部门要牵头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的监管工作,严格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和业务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和违规经营。

  (九)严禁向企业乱摊派行为。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