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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科计〔2015〕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9月23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7月24日



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科技创新平台规范化管理,促进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开放共享,支持和培育新型研发机构的建立,强化创新驱动的科技支撑,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科技厅管理的各类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应突出创新导向、统筹规划布局、鼓励协同创新、强化共享服务、实行绩效评估、择优重点扶持、实施优胜劣汰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主要依托具有较强研发实力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型企业等独立机构,也可依托具有专业化人才队伍、能够提供综合性公共服务的技术推广与服务机构。

第二章  分类
第五条  科技创新平台主要包括科技研发、科技服务和科技资源共享等三种类型。
第六条  科技研发类平台包括以提高重点领域应用基础、行业技术水平为目标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提高产业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关键技术工程化开发为目标的各种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包括产业技术创新重大研发平台、引进重大研发平台等。
第七条  科技服务类平台包括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咨询评估、技术交易服务和提供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科技金融服务、检测分析服务的各类科技园区、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咨询评估机构、技术示范与推广基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投融资服务机构等。
第八条  科技资源共享类平台包括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种质资源库、实验动物养殖基地,以及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科技文献、科技成果与专利信息网站等。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科技创新平台采取两种建设方式:
(一)依托单位自行建设平台,达到省级相关科技创新平台条件后,可申请省科技厅组织评估,合格的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
(二)省科技厅通过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委托相关机构筹建科技创新平台,在项目结题验收时一并进行评估,合格的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
第十条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制订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章程;
(二)建立管理运行机构,组建一支人才队伍;
(三)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包括财务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建立促进平台开放共享的激励机制;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五)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保存,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每年定期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来年工作计划,主动参与、配合国家和省有关科技统计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对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的各类平台,其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省科技厅负责平台业务指导和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  各设区科技局、省直相关部门及高校、科研院所为科技创新平台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和单位的平台申报、推荐和平台建设运行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平台依托单位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主体。省科技厅设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经费,用于补助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和管理。鼓励多元投资和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四章 评估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进行指导,组织制定各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