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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年1月26日 厦科成字〔2000〕第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 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科[2016]6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8月3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科创[2018]17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做好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工作,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科技人员在厦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

第三条 厦门市科委是厦门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对在厦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认定。

第四条 申报列入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必须符合厦门市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对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有利于产品的升级换代、节能降耗、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以及保护生态、防治环境污染和防灾减灾的科技成果;

2、实施该项目成果转化的承担单位,必须是在厦注册的企业事业法人机构;

3、项目能形成一定规模的生产能力,年新增产值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较好的国内、国外市场,取得较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