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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闽科计〔2012〕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9月23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福建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福建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近期推进八项重点改革的意见》(闽政〔2012〕15号),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现以企业为主体建设科技创新平台的目标,进一步引进重大研发机构,加快建设企业科技创新平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 闽政〔2011〕11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条件
(一)资助对象
本办法资助的对象主要为两类:一类是来闽设立的重大研发机构,另一类是省级以上企业科技创新平台。旨在吸引国(境)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及中央企业、跨国公司在闽设立研发机构,加强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二)资助条件
1、来闽设立的重大研发机构是指国(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国家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来闽(计划单列市除外,下同)创办或与在闽法人单位合作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非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包括研发分支机构)。来闽设立的重大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研发机构组织体系完善,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研发项目,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所从事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活动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技术政策及产业政策。
(2)围绕我省主导产业、传统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需求,积极开展国(境)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注重与在闽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其研制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具备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对上下游产业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能填补省内或国内空白,对福建产业发展具有支撑和引领作用。
  (3)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研发人员。研发机构应有2名以上同行公认的专业技术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具有硕、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达40%以上;设立在企业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研发人员占企业人员总数的比例达2%以上。
(4)有固定的场所,有专门的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其中科研用房5000平方米以上,技术开发仪器设备2000万元以上(软件研发机构500万元以上),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
2、省级以上企业科技创新平台主要指在我省(计划单列市除外)的,经科技部立项、省科技厅评估认定或当年立项新建(续建)的国家级、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应围绕我省重点产业需求开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积极对外提供相关共享服务。
二、资助形式
(一)重大研发机构引进资助
1、按重大研发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2000万元,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1000万元。
2、对引进重大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闽落地的产业化项目,如有其他投融资需求的,通过福建省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按照其股权融资、股权挂牌交易、技术产权和科技项目成果转让交易业务规则(试行)提供有关服务,或者通过其他科技投融资服务平台提供服务。
3、特别重大的研发机构引进,采取“一事一议”制度,由省科技厅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工作联席会议审议,给予特别支持。
(二)企业科技创新平台认定资助。
对经科技部立项或省科技厅评估认定的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给予资助。上年度(指申报资助时的上年度,下同)有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的,按平台上年度新购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30%,择优一次性或分年度给予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上年度无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的,按其实施的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产品的研发项目,优先列入有关科技计划,择优给予一定经费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