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扶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财社〔201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12月31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待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财法〔2018〕2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厦财法〔2019〕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有关“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和《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闽委发〔2015〕3号)中有关加快推进社会资本办医的精神,经研究,现将我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关财政扶持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辖区内经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社会资本举办,为社会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符合相关要求的二级(含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含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均可享受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二、财政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新增床位补助、运营补助、专项补助、贷款贴息以及购买服务等项目和方式,具体标准如下:
(一)新增床位补助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在 2014年 7月 1日 之后新增床位按不同标准给予补助:
对通过自建、购买等方式取得业务用房,按综合医院每张床位10万元、专科医院每张床位5万元的标准,在建成投入使用后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通过租赁方式取得业务用房并且租赁期在5年以上按上述标准的50%补助,医疗机构于租赁期满一年后提出申请,分5年平均拨付。
以上各类新增床位5年内改变用途的,全额收回床位补助。医疗机构因更名、转接、移交等原因不纳入新增床位补助范围。
(二)运营补助
参照公立医院标准,按其出院人次、急诊人次给予补助。今后如财政对公立医院补助政策发生变化的,相应调整相关补助政策。
(三)专项补助
1.对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西医类别、中医类别和临床护理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和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获得三级甲等、三级乙等资质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50万元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