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工作措施的通知
漳政办〔2013〕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由市卫生局牵头拟定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工作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2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工作措施
市卫生局 市编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民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公务员局 市工商局 市地税局 市银监局
(2013年3月)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闽政办〔2012〕144号)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在“十二五”期间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占全市床位总数20%以上的工作任务,特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
(一)社会资本依法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投资领域,只要符合当地设置规划、符合设置标准的均允许进入。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康复、精神、儿童、中医(中西医结合)、护理院(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终关怀、医学检验等新兴和急需的健康机构、特需医疗服务机构。
(二)优先支持社会资本在城市新区、城乡结合部等医疗资源薄弱地区举办综合医院;重点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二级以上、床位在200床以上的专科医院等高端医疗服务机构。
(三)鼓励支持境外资本在我市举办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鼓励拥有先进医疗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境外医疗机构与我市公立医院进行交流合作。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加大引资力度,优先支持台、港、澳资本或服务提供者到我市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独资医院。支持台、港、澳医师到我市短期行医。
(四)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总体框架下,按照适度灵活原则,及时批准符合条件的医师设置个体诊所的申请,鼓励符合条件的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坐堂医诊所。医师退休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医师开办个体诊所。
二、落实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优惠政策
(一)医疗用地方面。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用地,可以国家规定的最低协议出让价协议出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省政府规定按商业用地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新办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可通过划拨、协议出让或者租赁的方式取得用地使用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举办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三旧”改造有关政策执行。
(二)税收优惠方面。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收入列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捐赠社会办医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三)收费价格方面。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用水、用电、用气上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四)银行保险方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服务模式和信贷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支持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探索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对符合《福建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贷款,可享受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政策。同时,商业保险公司应认可非公立医疗机构资质,除了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外,保险公司原则上认可二级及以上的医保、新农合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将其纳入保险理赔范围;鼓励支持各保险公司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合作。
(五)医保定点方面。不论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只要符合定点条件,均可纳入城镇医保、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其出具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应予以认可,执行与同级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并及时结算和划拨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
(六)药品采购方面。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不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拥有自主采购和使用非中标药品的权利,但纳入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结果确定的限价。
(七)医疗设备方面。社会资本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实行准入条件单列,在申请医疗机构设置的同时,可以申请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卫生部门在审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执业范围内需配备的大型医用设备一并审批,不限制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配备。
(八)人才管理方面
1.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
2.落实《
福建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推进医师开展多点执业活动,促进我市医学技术人才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可受聘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
3.医务人员的学术地位、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学术活动等不受工作单位变化影响。
4.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申请临床医学定向委培生,市县两级财政将按本科生每人每年不低于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