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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东府〔20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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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4日


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建设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推进东莞制造与电子商务融合创新发展,探索具有东莞特色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路径,形成并巩固我市在政策创新、产业链完善、企业集聚、货源充足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发挥电子商务扩出口、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战略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 ( 国发〔2015〕24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8号),以及《关于实施“东莞制造2025”战略的意见》 ( 东府〔2015〕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全市电子商务发展以“让东莞制造插上电子商务翅膀”为核心,以推动生产制造企业应用电子商务转型发展、区域电子商务聚集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涉农电子商务特色发展为主攻方向,全面推进电子商务实现跨越式发展。

第二条  稳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加快组建东莞市电子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依托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省有关部门智囊资源,充分发挥电子商务领域专家智库的咨询作用,进一步完善涉及电子商务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工作决策机制,推动全市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由市财政对创建工作所需经费给予统筹考虑。

第三条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激励、扶持作用,进一步增强电子商务企业创新、创造活力,进一步调动传统制造企业应用电子商务转型发展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

第四条  大力实施“千百十”工程,积极引导和鼓励传统制造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加快转型发展,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与制造企业实行产销对接,鼓励制造企业开展柔性化制造、个性化定制生产。由市商务部门牵头,依托电子商务行业协会、服务机构力量,整合各方优势资源,面向全市5000家传统制造企业,分行业、分区域举办各类交流会、洽谈会、对接会、宣讲会等活动,挖掘和物色500家有条件、有潜力的重点企业进行深入诊断和个性化辅导,力争通过2-3年努力,培育50家应用电子商务成功转型发展的企业,并以此带动更多传统制造企业转型发展。

第五条  支持销售型电子商务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展网络零售和网络批发业务,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或增长速度较快的电子商务销售企业,按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大力推进东莞产品“网上行”。深入开展“广货网上行(东莞)”活动,支持东莞“触电”制造企业参加获市商务部门认可的境内外电商展会,推动线上线下互动,促进东莞产品“全国行”“全球行”。

第六条  支持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发展。鼓励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为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个人)提供网络零售、网络批发、网络商铺代运营、营销推广、数据分析、咨询培训、电商物流、电商金融等服务。对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或增长速度较快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年度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第七条  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发展。鼓励面向企业、个体经营者或消费者提供互联网金融、远程教育、医疗、交通、家政、娱乐等服务的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对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或增长速度较快的电子商务创新型企业,按年度营业收入比上年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第八条  鼓励有实力的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一批影响力较大的公共平台,为更多国内外企业沟通、洽谈、合作提供优质服务;培育一批竞争力较强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全面配套支持;培育一批知名度较高的自建平台,鼓励企业利用自建平台加快品牌培育,拓展营销渠道。对运营时间达两年以上,且连续两年年度纳税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本土电子商务平台予以一次性的奖励。

第九条  实施重大电子商务项目招引工程。以产业、货源、区位等优势资源吸引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服务企业落户东莞,并通过龙头企业带动更多关联企业进驻,实现以商引商、抱团发展。鼓励国内外知名综合型或垂直型电子商务企业在莞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结算中心;鼓励国内外知名、市场占有率高的电子商务企业在莞投资设立重大项目,或将企业总部迁移至莞。大力支持技术研发、数据分析、研发设计、人才培训、代运营、电商金融、营销策划、摄影制作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莞开拓业务。

第十条  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开发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布局合理、总量调控、市场运作原则,支持有条件、有潜力的镇街(园区)高标准、高起点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支持东莞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中心园区建设。鼓励依托“三旧”改造项目(“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打造一批电商村、电商街、电商谷等电子商务集聚区。

第十一条  支持打造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支持镇街(园区)建设产业特色鲜明、辐射引领效果显著的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予以一次性的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一)对开展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且达到一定规模的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按其每年新增纳入海关进口统计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与境外企业通过规范的“海外仓”、境外体验店、O2O境外展示厅和境外配送网店等模式,融入境外零售体系,逐步实现经营规范化、管理专业化、物流生产集约化和监管科学化。对东莞企业自建“海外仓”、境外体验店、O2O境外展示厅和境外配送网店,按其实际投入建设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一次性的奖励。

(二)落实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联合会议纪要精神,支持东莞市电子商务联合会与俄罗斯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合作。对工作开展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