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阳府办〔2017〕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 阳府函〔2020〕287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
关于加快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加强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政策引导,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市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以及《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的通知》 (
粤府办[2013]27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进一步增强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明确目标。到2017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100%达到标准化学校,规范化民办幼儿园达到90%,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职学校(含民办技工学校)达到省级示范性学校的比例明显提高,努力形成一批规范安全、质量优秀、特色鲜明、声誉良好的民办学校,推动全市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提高认识。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当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民办学校的兴办,一方面减轻了地方财政教育投入压力,整合社会办学资源,实现了教育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有效地解决学位不足问题,又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的教育需求。到目前为止,全市民间资本投入教育约20亿元,各类民办学校363所,占全市学校总数51.3%;在校生101225人,占全市学生总数22.6%。民办幼儿园336所,占全市幼儿园74%,民办幼儿园承担了全市65%的幼儿保教任务。
(三)把握机遇。2013年7月,我省出台《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目标和思路,对新时期民办教育作了战略规划和部署,强调加快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信心和决心。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住全省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历史机遇,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内涵发展、打造特色”的方针,充分调动社会参与民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质量不断提升,为实现教育强市及阳江在粤东西北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健全优惠政策,大力扶持民办教育持续发展
(四)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按照省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与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表彰和奖励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资助依法办学、管理规范、特色鲜明、社会声誉好、发展潜力大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效益。市财政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市教育部门联合制定市级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资助标准、分配依据及资金的使用范围、监督管理等进行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要参照市的做法,落实县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五)完善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政策。要按照接受义务教育学生数量和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财政拨款标准,给予承担政府委托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相应经费;对符合当地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按公办学校标准,纳入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范围。鼓励对捐资举办和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从事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给予经费奖补。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申报中央或省实施的职业院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资助政策。民办学校投资方与全国普通高考第一批录取的院校或与部属、省属国家级示范性高中学校合作举办优质民办学校,符合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可按协议方式出让,协议出让地价按基准地价(同时不能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的工业基准地价)执行。以招拍挂方式受让学校用地或使用自有存量土地举办优质民办学校的,按学校的归属,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扶持补贴。
(六)盘活国有资产扶持民办学校。全市各级政府要对闲置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等国有资产进行摸查。事业单位相关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以优先以市场评估价租赁给民办学校用于办学。公办学校闲置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等国有资产,可按照有关规定以租赁方式用于民办学校办学。国有企业闲置的可用于教育教学的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按照有关规定租赁给民办学校办学。对办学有较大困难的以招收我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同等条件下给予特别优惠。
(七)落实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的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捐资举办和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的用电、用水、用气、环境保护等,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
(八)落实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按照补偿教育成本、优质优价的原则并考虑投资者合理回报等因素,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成本监审后确定,非学历教育收费按市场调节原则自主定价并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备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九)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照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工资标准,制订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指导标准。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的薪金,并为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通过设立年金制度,提高教师养老待遇,努力实现民办学校教师与本地区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大体相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对实行年金制的民办学校予以奖励,对民办学校教师发放从教津贴。民办学校应当保障教职工寒暑假期间带薪休假权利。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促进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
(十)落实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招生,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制定发展规划,设立内部机构,聘任教职工,管理学校资产财务。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利。
三、强化制度管理,推动民办教育规范发展
(十一)落实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成果,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民办学校出资人要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学校名下,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民办学校要以章程建设为基础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十三)完善分级管理体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条件和审批权限等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为提高管理效能,更好地服务民办学校,实行民办学校分级管理体制,即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以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等由属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培训学校分别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对已经批准开办的民办学校,要按照上述原则,健全管理体制。
(十四)民办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内部预算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确保教学和人力资源等投入到位。民办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存入经主管部门审核的银行专款账户,保证专款专用和单独核算。
(十五)规范招生行为。民办学校的招生应根据学校审批机关核准备案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在遵循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实行阳光招生、诚信招生、依法招生。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办非高等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媒体和其他宣传机构不得刊发未经办学审批机关备案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和招生信息。民办学校要自觉维护招生秩序,不得采取支付或者变相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民办学校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前,不得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
(十六)落实民办教育人才引进政策。各地要为民办学校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创造条件,在户籍迁移、住房待遇、子女入学等方面执行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人才引进政策。鼓励符合相应教师任职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鼓励公办学校优秀教师到民办学校挂职或支教。
(十七)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民办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定额,参照公办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由学校董(理)事会确定,学校按照核定编制配齐配足教职工。鼓励民办学校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实行人员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