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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府办〔2013〕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25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19〕39号规定,截至20193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月13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21〕1号规定,截至2020年9月现行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决策和部署,2011年以来,我市相继出台实施了《印发江门市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工作意见》(江府办〔2011〕58号)等一系列政策,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目前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仍处在关键时期,调控成果需进一步巩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 国办发〔2013〕17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 粤府办〔2013〕11号)的要求,继续做好我市房地产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落实稳定房价的责任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监控有序发展,保持商品房价基本稳定。对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市、区,市人民政府将对其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二、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对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