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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一〔1994〕0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若干营业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京地税营[2001]511号规定,第六条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地税法[2007]433号规定,第四、六、七、八条  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4-01-18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93)财法字第40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3〕149号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上简称《实施细则》)第三条中所称银行,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经其批准成立的其他专业银行或商业银行,还包括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允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外国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中外合作银行。
  《实施细则》第三条中所称非银行金融机构,系指除上述银行以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允许经营金融业务的其他经营单位,如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各种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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