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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地方劳务公司为外国石油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部分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地方劳务公司为外国石油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油函〔1994〕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4-02-03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规定,第一条失效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

你局国税油穗〔1994〕7号文《关于地方劳务公司为外国石油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应在何地纳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地方劳务公司派遣人员到你局所辖的外油公司提供劳务服务,所收取的劳务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