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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一〔1994〕50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4-08-16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京地税法[2006]430号规定,本文“……通知中第十条的执行时间为1994年7月1日”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地税法[2007]433号规定,通知中关于“第十条的执行时间为1994年7月1日”的规定  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第四、六、十条的执行时间为1994年7月1日,请依照执行。
1994年8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4〕15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4-07-18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失交效。第十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规定,第一条、第七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新的营业税出台后,各地在贯彻实施中反映,有些具体政策规定不甚清楚,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题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运输业务纳税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一)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
(二)在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
(三)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二、关于联运业务征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