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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4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4-03-10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2〕44号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根据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营业额,包括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以下各项收入:

旅客票价收入;

行李运费收入;

包裹运费收入;

邮运运费收入;

货物运费收入;

其他收入;

客货运费服务收入;

旅游车上浮票价收入;

应缴其他进款;

保价收入;

铁路建设基金收入。

上列项目的具体范围,依照本通知所附《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以上收入由铁道部汇总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除上列收入项目外,中央铁路系统的其他各项收入均不属于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的范围必须按照统一规定执行。以后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营业额如有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将发文通知各地税务机关。

二、根据流转税各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对铁路工副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或消费税,不再给予免征流转税照顾。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营业额具体范围

一、旅客票价收入。收入内容包括车站发售的旅客票价收入、乘降所上车旅客票价收入、旅客票价加价收入(季节性、优质优价)。

二、行李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发送行李运费、变更到站行李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三、包裹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发送包裹运费、变更到站包裹运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

四、邮运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自备邮政车挂运费、租用邮政车和占用邮车容间使用费及邮政押运人员乘车费。

五、货物运费收入。收入内容包括发送现付、到付、后付整车运费,发送零担货物运费,发送集装箱货物运费,快运费,冷藏车运费,短途附加费,国际联运国内段运费,自备车、租用铁路货车空车挂运费,变更到站货物运费,分卸作业费,特种货车使用费,回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