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5]3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6-2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5〕076号 )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1.除对邮政部门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业务继续征收
营业税外,对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业务,自1995年5月1日起也一律征收
营业税。
2.凡从事现行《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范围内服务业税目代理业业务经营者,可以向委托方收取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协助或最终完成委托事项者的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其营业额,据以计算征收
营业税。除此之外,这类代理业业务经营者自身发生的任何经营费用,均不得冲减其应计
营业税的营业额。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