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市区工业类用地升级改造开发项目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府〔2015〕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2月25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19〕39号)规定,拟修订。修订前暂予保留,由实施单位牵头研究尽快进行修改完善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江门市市区工业类用地升级改造开发项目的工作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十四届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三旧”办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1日
关于江门市市区工业类用地升级改造开发项目的工作指导意见
一、目的与依据
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进一步提升集约节约用地水平和满足中小微企业发展用地需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注入经济发展新动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市区工业类用地升级改造开发项目,制定本意见。
二、适用范围及基本要求
(一)本意见适用于江门市市区新增以及存量工业(仓储)、科研、教育用地的升级改造开发项目。
(二)项目用地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符合环保准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周边的环境功能及景观相协调。
三、具体措施
(一)根据地块的环境状况、历史人文和物业特点,鼓励对现有项目用地实施升级改造,并可适度提高建筑容积率。
(二)项目扩建增容的开发强度技术指标需符合以下规划要求:
1.工业升级改造开发(产品研发、教育、企业总部办公区域、中小微企业孵化器、企业产品展示厅等):容积率1.5至3.5,建筑密度控制区间为35%至50%,绿地率控制区间10%至20%,停车位配置标准为每100㎡建筑面积设0.5个停车位。项目改造后用途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容积率可适当提高至4.0。
2.工业扩建增容开发:容积率1.5至2.5,建筑密度控制区间为40%至60%,绿地率控制区间10%至20%,停车位配置标准为每100㎡建筑面积设0.2个停车位。
3.工业(仓储)用地性质的项目,办公、生活等配套设施用地(仅用于该项目内企业的配套和服务)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配套设施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
4.已建成的建筑物未明确具体用途的,开发单位应明确用途后再报批。
5.特殊个案(如区、市及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或涉及民生工程)突破上述第1、2、3、4点规划管理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按有关程序报市规委会审议研究,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原属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可申请扩建增容,规划条件需重新拟定并依法公示,经批准后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四)升级改造开发的项目土地用途仍保留为原批准用途。项目建设禁止设计为别墅、住宅等建筑形式,禁止作为商住、商业用途建设使用。
(五)项目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缴土地出让金。
(六)项目建设的房屋可按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确权,经竣工验收后办理房产产权分割发证和土地产权变更登记。确权、分割、登记应依据城乡规划部门审定的固定界限,由公安部门编订具体门牌号。土地分割发证只按土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发证,不得将一宗地分为多宗地。经房产及土地登记发证后的项目用房可以转让、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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