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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协议出让“三旧”改造用地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协议出让“三旧”改造用地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8〕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协议出让“三旧”改造用地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

汕尾市协议出让“三旧”改造用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三旧”改造中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行为,加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推进本市土地市场建设,完善监督管理措施,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 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粤府〔2016〕96)、《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符合城乡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改造方案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的项目,包括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合作改造等类型项目,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分别指:属于城区、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辖区内的项目,经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属于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的项目,经各县(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了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以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一)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

(二)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交由土地权利人实施改造的;

(三)涉及将“三地”纳入改造范围,交由项目改造主体与主体地块一并实施改造的;

(四)“三旧”改造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经审批的“三旧”改造项目,改造主体为“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协议出让的申请人。

第五条 申请人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协议出让申请的,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协议出让申请书;

(二)土地权属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