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到期失效】
珠府〔2016〕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2月27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珠府函〔2017〕382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 珠府办函〔2018〕181号)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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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5日
珠海市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措施,落实“互联网+”行动计划,进一步夯实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基础,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促进内外贸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分类发展电子商务平台
第一条 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对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大数据应用平台、物流信息服务平台等建设项目,且平台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3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发展各类交易平台。对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付平台和社区服务平台等项目,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达500万元及以上,且年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平台企业,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三条 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对经省政府及以上部门批准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且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二、引进和培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
第四条 开展重大项目引进工作。支持引入知名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新引进的电子商务领先企业、创新型企业、网络支付企业或项目,按“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第五条 创建电子商务示范项目。促进电子商务规模化、集群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对经国家、省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国家、省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推动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第六条 支持监管服务体系建设。以“一事一议”方式,支持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外汇、商务等部门建设和完善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监管服务体系。
第七条 支持通关监管场所的建设和运营。对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监管场所,按项目实际投资金额一次性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扶持,并对年度进出口成交量较大的场所给予奖励。
第八条 支持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规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做大做强,对入驻商家和年度交易额达到一定规模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以及跨境电子商务年进出口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九条 推动电子商务“走出去”。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倡议,通过奖励、补助等方式,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商品和服务“走出去”,支持企业建设出口海外仓,搭建境外展示、分销、物流配送、售后服务中心。
第十条 加强产业聚集区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或各类经济开发区,加快建设集展示、物流、交易、服务于一体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产业基地。
四、提升电子商务创新应用水平
第十一条 鼓励传统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支持生产制造企业创新电子商务模式,大力发展网络品牌,建立与珠海产业特色相适应的工业品网络零售和分销体系;鼓励商贸流通、金融服务、文化旅游、医疗保健等产业,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自建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扩大销售规模和市场份额,并对年度线上销售额较大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通过奖励、补助等方式,鼓励农产品经营者开展网络零售、大宗批发、网上预订、生鲜配送等电子商务,加快构建农产品网络销售体系。鼓励电商、物流、商贸、金融、供销、邮政、快递等各类社会资源与农村加强合作,促进工业品、农业生产资料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支持建设农业电子商务产业园、农业电商孵化器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
第十三条 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园。对经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给予主办方和入园企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