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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江门市广告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江门市广告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府办〔2012〕1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19〕39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月13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21〕1号规定,截至2020年9月现行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粤府办〔2012〕1号),服务我市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文化名市建设,推动我市广告业科学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我市广告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广告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确定的重点文化产业,是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提升国民道德水平的重要载体,在服务生产、引导消费、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文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发展水平直接反映地区的市场经济发育、科技水平进步程度和综合经济实力、社会文化质量。截至 2011 年底,我市广告业共有广告经营单位 740户、从业人员 3823 人、经营总额 2.87 亿元,已成为我市创意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市广告业发展也存在行业总体规模小、综合实力较弱、经济效益偏低、自主创新能力不足、高端广告人才匮乏、公益广告发展缓慢、广告市场秩序仍待规范等问题。大力发展我市广告产业,是实现我市建设文化名市“十二五”规划目标的重要手段,是加速市场信息交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企业品牌成长、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文化名市的战略部署,按照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并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促进发展和加强监管并举的工作方针,坚持创新引领、集聚发展、人才优先、品牌带动的原则,全面提高广告业的专业水平和整体竞争力,营造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我市广告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力争到 2020年,全市广告经营额比 2011年翻两番,广告发展水平居全省前列。培育一批在国内乃至国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家级资质的广告龙头企业;加快我市广告业由分散化发展向集聚化发展转变,由自然演进式缓慢发展向创新驱动式快速发展转变;广告业的经营规模、运作能力、服务质量和辐射程度有较大提升,广告市场环境持续改善,努力将我市广告业打造成更具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高端现代服务业和新兴文化产业。

三、促进广告业发展的重点任务

(一)培育广告龙头企业。鼓励有实力的大型媒体和广告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联盟等方式做大做强,培育以创意设计、品牌代理和媒体服务为核心业务,拥有自主品牌和先进技术、主业突出、特色明显、创新能力强的大型骨干广告企业,提高广告企业的规模化、集聚化水平。

(二)发展新兴广告业,扶持中小型广告企业。积极推动互联网、楼宇视频、移动电视、手机报刊等新兴媒体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积极扶持资质好、潜力大、有特色、经营行为规范的中小型广告企业,促其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提升我市广告业的专业化发展水平。

(三)大力发展和提升户外广告业。科学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建立健全户外广告审批系统,积极开发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发展新型户外广告媒介,利用户外广告突出城市风格、彰显城市个性、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

(四)鼓励发展公益广告事业。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度,支持公益广告作品评优工作,提高公益广告刊播比例,鼓励在生产、生活领域增加公益广告设施和发布渠道,整合和利用各类资源,形成公益广告可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

(五)加强广告监管和广告行业自律诚信建设。推进广告监管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加强大众传播媒介广告舆论导向管理,强化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加大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的监测和执法力度。不断探索完善网络广告监管措施。积极发挥广告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广告行业诚信文明发展。

四、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市场准入政策。

1.放宽投资主体限制,鼓励各类人才投资创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外,允许在职人员兴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允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广告公司出资人。

2.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限制。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主管的广告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广告企业,注册资本达 300 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冠省名。

3.放宽广告企业注册资本(金)条件限制。分期出资设立的广告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 20% 即可(一人有限公司除外),但须在法定时限内缴足;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广告企业,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 70% ;鼓励民营资本以独资、合资、联营、参股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广告业的投资与经营。

4.放宽广告企业集团的设立条件。广告行业母公司注册资本在 1500万元以上,有 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 3000万元以上,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5.放宽广告业开办连锁经营企业的条件。只要有总店、配送中心和 3家以上分店的,可进行连锁经营。

6.减免工商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从事广告经营并属小微企业的,由企业申请,免收工商注册费,免收首次年检费。

(二)财政投入政策。

加大对广告业发展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列支“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经费,对以下情况给予支持:广告业交流合作平台建设;与侨乡动漫节互动结合,策划办好广告文化节;研发和实施广告业重大项目;广告创作获得中国广告长城奖、黄河奖等国家级广告奖,获得戛纳国际广告节奖、艾菲奖、金铅笔奖等国际知名奖项;获得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支持广告企业进驻创意产业园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待遇。支持具备条件的广告企业上市融资,从市扶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中列支专门经费对上市的广告企业予以奖励。

(三)税费支持政策。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其他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广告费支出,除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 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经营单位发生的社会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有关条件且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广告经营单位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符合有关条件且不超过企业年工资薪金总额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