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地税营[2009]2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上述双方应纳营业税业务的营业额,均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的该建筑物重置评估价,或依纳税义务发生时相关造价水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办法核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 ( 国税函发〔1995〕15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清一并贯彻执行。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5-04-17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九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