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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条款失效】
京地税营[1995]31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5-06-28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地税营[2009]2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上述双方应纳营业税业务的营业额,均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的该建筑物重置评估价,或依纳税义务发生时相关造价水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办法核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 ( 国税函发〔1995〕15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清一并贯彻执行。
一、运输企业从事跨境运输业务,以其实际结算取得运输收入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但对其在境外售票或起运取得的境外运输收入部分,不征收营业税
二、凡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建筑安装业务工程总承包人,均为其分包或者转包工程业务应纳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三、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代扣营业税后,应依照现行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向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方投资于另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依协议或合同规定的限定期满后,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建筑物所有权一并转归原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所有的行为,属于出租出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业务。对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应按照服务业税目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对于投资建造建筑物的一方,应校服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上述双方应纳营业税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所建建筑物所有权转归原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所有的当天。
上述双方应纳营业税业务的营业额,均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的该建筑物重置评估价,或依纳税义务发生时相关造价水平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办法核定。
五、双方分别以提供土地使用权和提供货币资金方式,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后合作建房。凡提供货币资金的一方采取按合股成立的合营企业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的,对其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收入,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发〔1995〕15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5-04-17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九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通知略)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
一、问:税制改革以前,原营业税规定的减税、免税项目,在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是否还继续执行?
答:实行新税制后,原营业税的法规均已废止,过去所做的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自然也一律停止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因此,在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后如果还继续执行原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是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二、问: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这两种行为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三、问: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属于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规定,运输企业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而不征收营业税
四、问: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是否免征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农业病虫害防治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明确农业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航空公司用飞机开展飞洒农药业务属于从事农业病虫害防治业务,因而应当免征营业税
五、问:单位所属内部施工队伍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这首先要看此类施工队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如果属于独立核算单位,不论承担其所隶属单位(以下称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还是承担其他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承担其他单位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而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则要看其与本单位之间是否结算工程价款。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根据这一规定,内部施工队伍为本单位承担建筑安装业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六、问:对绿化工程应按何税目征税?
答: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七、问:对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何税目征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八、问:对境外机构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如何征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缴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为境外机构,如果该机构在境内设有机构的,则境内所设机构负责缴纳其承包工程营业税,并负责扣缴分包或转包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但有代理者的,则不论其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款均由代理者扣缴;如果该机构在境内未设有机构,又没有代理者的,不论其总承包的工程是否实行分包或转包,全部工程应纳的营业税税款均由建设单位扣缴。
九、问:银行贷款给单位和个人,借款者以房屋作抵押,如果期满后借款者无力还贷,抵押的房屋归银行所有,对此是否应当征税?如果房屋归银行所有后,银行将房屋销售,是否应当征税?
答:借款者无力归还贷款,抵押的房屋被银行收走以抵作贷款本息,这表明房屋的所有权被借款者有偿转让给银行,应对借款者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同样,银行如果将收归其所有的房屋销售,也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一、问: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人身保险时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费记入“储金”科目,储金的利息记入“保费收入”科目,储金到期返还给用户。对保险公司开展财产、人身保险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是向投保者收取的保费,还是储金的利息?对于到期返还给用户的储金是否准许从其营业额中扣除?
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