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商事主体名称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珠府办函〔2017〕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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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商事主体名称申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
珠海市商事主体名称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实施珠海市商事主体名称申报,依照《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商事登记的商事主体。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
第三条 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商事主体名称不再由商事登记机关核准。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使用的名称以外,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商事主体名称。
商事主体名称由其章程(协议)、申请书确定。商事主体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四条 申请人申报商事主体名称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欺骗、误导公众。
第五条 商事主体应当依法使用名称,在规定范围内享有名称专用权,并对其申报名称及名称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商事主体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行政区划、字号应当置于组织形式之前。行业表述应当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第七条 商事主体名称应当冠以本市、市辖区(经济功能区)行政区划名称。
第八条 商事主体名称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第九条 商事主体名称的行业表述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项目,具体用语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第十条 商事主体名称的组织形式应当反映其选择的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
第十一条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隶属企业的名称。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珠海市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系统申报商事主体名称。
第十三条 因前置审批或其他原因需要的,申请人可在珠海市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系统下载打印名称申报证明文书。
第十四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开放名称数据库、公示申报规则,为申请人提供查询、比对服务,并提供申报指引。
第十五条 申报的名称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字号和行业与数据库中名称完全一致的;
(二)内容和文字列入禁用字库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申报的名称出现下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根据客观实际决定是否申报:
(一)字号和行业与数据库中的名称相似的;
(二)含有驰名或著名商标的;
(三)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
(四)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的。
第十七条 商事主体名称及名称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适宜名称:
(一)出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