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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级科技园区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级科技园区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府〔2015〕69号

优策网提示:根据2018年3月11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湛府规〔2018〕2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市级科技园区扶持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0日

  湛江市市级科技园区扶持办法(试行)

  为加快“南方海谷”建设,推进市级科技园区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支持科技园区基本建设。通过贷款投资建设的科技园区,前3年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后3年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额度的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第二条支持科技园区集聚资源。科技园区引进的科技企业总部、新型研发机构、重点科技项目,市财政按其近3年基础设施、科研仪器和设备等投入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无偿补助;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重大科技项目,给予专项扶持。

  第三条支持科技园区建立科技金融体系。科技园区引进银行设立科技支行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科技园区内设立的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在本市范围内的创业投资失败项目,市财政按项目投资损失额的2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单个项目最高补偿100万元。

  第四条支持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