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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

汕尾市旧城镇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旧城镇”改造工作,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推进低效土地开发利用,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 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符合“旧城镇”改造政策且纳入“三旧”改造数据库的“旧城镇”改造,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旧城镇”是指主要在城镇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且建筑物年代久远、基础设施欠缺、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旧城镇”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科学规划、连片改造、配套优先、集约节约”的原则,对按规定纳入旧城镇改造的区域,以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的要求实施改造。

第四条 参与“旧城镇”改造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开发建设资质、信用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等方面的能力。政府和居民应当对企业的综合实力、规划设计方案、过往业绩、实操经验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择优选择合作企业。具体需符合的资格条件为: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旧城镇”改造涉及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完善历史用地、“三地”等需要市领导小组审批的手续,应当在项目审批完成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后,由各区、各县(市)三旧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各区、各县(市)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领导小组审批,并以市、县(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公告,具体工作由市、县(市)三旧办负责。

第六条 “旧城镇”改造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三旧”改造土地出让金计收和分配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8〕30号)规定的标准缴交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旧城镇”改造项目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改造项目申请。

申请主体应当征集改造区域居民意愿,同意改造的权利人满足《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8〕26号)第十二条规定的意愿条件,方可启动改造申请。意愿征集完成后,由申请主体根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提交申报材料,申请项目认定和确定改造范围。

旧住宅小区的意愿征集由小区所在街道、镇人民政府进行,并由街道、镇人民政府作为申报主体,市场主体不得介入。

城区、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范围内的旧城镇改造项目向各区三旧办提交申报材料,由各区三旧办对申报材料展开审查工作。

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范围内的旧城镇改造项目向各县(市)三旧办提交申报材料,由各县(市)三旧办对申报材料展开审查工作。

(二)材料初审。

各区、各县(市)三旧办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报材料缺失、缺漏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初审材料包括:说明土地权属情况、地上建筑物权属情况、租赁情况、改造意愿等情况的材料。

(三)权属核查。

由项目所在各区、各县(市)三旧领导小组统筹,各区、各县(市)三旧办负责,街道办、镇人民政府配合开展项目范围内权属调查,主要包括拟改造旧城镇的人口、户籍、土地、房屋、历史文化遗存等基础数据等。

(四)规划编制。

在改造项目完成摸底调查后,各区、各县(市)三旧办去函市、各县(市)城乡规划部门,确定项目规划编制情况。

市、各县(市)城乡规划部门出具项目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告知改造地块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道路规划、公共配套、红线退线要求、公益性用地移交要求、绿地率等规划条件内容。

(五)改造方案编制。

申报主体收到规划条件后,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结合土地建筑物核查结果,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根据规划条件编制项目改造方案。

改造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

2. 城乡规划现状情况;

3. 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4.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情况和计划;

5. 土地拟改造情况;

6. 红线退线情况;

7. 周边及项目范围内道路情况;

8. 公益性用地移交情况;

9. 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情况。

(六)项目审查和改造方案审查。

1. 项目审查。各区、各县(市)三旧办应当在摸底调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开展实质审查。各区、各县(市)三旧办按照“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研究讨论项目范围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改造地块的界线范围,对改造意愿达成情况及改造项目进行审查,对申报进行改造的必要性及改造范围的合理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改造方案审查。各区、各县(市)三旧办在受理改造方案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并根据已生效的“三旧”改造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