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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15]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2月22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汕府〔2018〕12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教育局《关于贯彻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9日



关于贯彻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全省民办教育工作会议和粤东西北地区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工作推进会议精神,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的通知》 ( 粤府办[2013]27号)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市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1.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的理念,解放思想、先行先试,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内涵发展,打造特色,推动汕尾市民办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多元化的需求,为实现教育强市,推动汕尾全面融入珠三角,建设成为全省滨海旅游集聚区、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滨海城市、珠三角产业拓展集聚地的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2.目标任务。到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达到标准化学校的比例及规范化民办幼儿园的比例明显提高,民办普通高中达到省一级学校、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达到市级示范性学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建成一批具有特色的品牌民办学校,形成相对完善的民办基础教育体系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基本建成民办教育强市。

  二、重点任务

3.实行分类管理。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和中职教育的学校,由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管理,日常工作可移交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管理;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办学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管理;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管理,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属技工学校,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审批并管理;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审批和管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民办学校的设立,实行办学许可和注册登记制度。

4.完善法人登记办法。对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和幼儿园,按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为标准,逐步建立健全学校法人登记制度;具体办法按省所制定的办法执行。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可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

  5.实行差别化的扶持政策。积极鼓励、重点扶持捐资举办和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发展,并在土地使用、规划建设、金融信贷、设置审批、奖励评定、资金扶持、项目安排、人才引进、师资建设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6.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市、县(市、区)应根据财力状况加大扶持与奖励民办学校发展的力度。条件成熟的,应设立与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学生,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标准,纳入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范围;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资助政策。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申报中央或省实施的职业院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政策。

  7.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经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民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学校,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民办学校的用电、用水、用气等,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

  8.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民办学校收费定价遵循优质优价原则。实施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由学校提出,报县、市教育部门审核,经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公示执行。学杂费标准主要根据近3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学校的合理回报率确定。民办技工院校的收费由学校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办学条件和各专业的学习培养成本合理确定,在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标准,以及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由民办学校和幼儿园自行确定,报属地县级教育部门或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物价部门备案。

9.落实用地优惠政策。各县(市、区)要将民办教育用地统一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对新建、扩建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符合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其教育设施用地可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并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规费减免优惠政策。

10.公办学校闲置资产用于民办学校办学。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用于举办民办学校,通过多种形式来扶持民办学校。

  11.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各县(市、区)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照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工资标准,制订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指导标准。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员工的薪金,并为教职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通过设立年金制度,提高教师养老待遇,努力实现民办学校教师与本地区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大体相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对实行年金制的民办学校予以奖励,对民办学校教师发放从教津贴。民办学校应当保障教职员工寒暑假期间带薪休假权利。

12.落实办学自主权。民办学校要遵循国家相关规定,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制定2015-2018年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设立内部机构,聘任教职员,管理学校资产财务。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专业,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

13.落实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成果,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民办学校出资人要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学校名下,不属于买卖、赠予或交换行为的,只收取证件工本费。投入民办学校的货币资产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过户到学校名下,非货币资产要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后过户到学校名下。

14.完善现代学校制度。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样本,民办学校要以章程建设为基础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民办学校要依法改善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结构,规范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构成,学校举办者应选派熟悉和热衷教育工作的人员参与董事会,完善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按照学校章程以及聘任合同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学校董事(理事)、校长及财务、人事等部门负责人之间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民办学校要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制度。

15.依法规范招生行为。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年度招生计划,并按照招生录取分数线与同类公办学校同时录取。民办学校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也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建立规范的学籍管理制度和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样本,发布前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地址、性质、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培养目标、招生专业、招生办法、招生人数、住宿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未经批准的招生广告(简章)和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招生活动,任何新闻媒体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均不得受理。

16.规范财务管理。民办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内部预算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确保教学和人力资源等投入到位。民办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