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旧厂房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旧厂房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尾市旧厂房改造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

汕尾市旧厂房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旧厂房”改造工作,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推进低效土地开发利用,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 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符合“旧厂房”改造政策且纳入“三旧”改造数据库的“旧厂房”改造,适用本办法。

下列土地可列入“旧厂房”改造范围:

(一)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二)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

(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四)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

已认定为闲置或2009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旧厂房”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旧厂房”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科学规划、连片改造、集约节约”的原则,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土地高效利用为目的,充分调动土地权属人的积极性,推动制造业高端化发展,全面提升城市品质和增加公共配套设施用地,优化城乡环境,有力推进汕尾民生幸福水平提升。

第四条 “旧厂房”改造项目须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改造项目申请。

申报主体根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提交申报材料,申请项目认定和确定改造范围。

城区、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范围内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向市三旧办提交申报材料,由市三旧办对申报材料展开审查工作。

陆丰市、海丰县、陆河县范围内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向各县(市)三旧办提交申报材料,由各县(市)三旧办对申报材料展开审查工作。

(二)市、各县(市)三旧办初审。

市、各县(市)三旧办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报材料缺失、缺漏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初审材料包括:说明土地权属情况、地上建筑物权属情况、厂房生产经营情况和租赁情况、改造意愿调查及是否涉及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等情况的材料。

(三)权属调查。

经初审通过的,由受理项目申请的市、各县(市)三旧办负责,街道、镇人民政府配合开展项目范围内权属调查工作。申报主体须编制改造范围宗地权属分布图和各宗地的权属状况列表(含权利人、权属性质、土地坐落、宗地面积、用途、使用期限、土地证书编号等)。

(四)编制规划。

在改造项目完成权属调查后,市、各县(市)三旧办去函市、各县(市)城乡规划部门,确定项目规划编制情况。

市、各县(市)规划部门出具项目地块的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告知改造地块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道路规划、公共配套、红线退线要求、公益性用地移交要求、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五)编制项目改造方案。

申报主体收到规划条件后,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结合土地建筑物核查结果,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根据规划条件编制项目改造方案。

改造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 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

2. 城乡规划现状情况;

3. 土地利用现状情况;

4.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情况和计划;

5. 土地拟改造情况;

6. 红线退线情况;

7. 周边及项目范围内道路情况;

8. 公益性用地移交情况等。

(六)项目审查和改造方案审查。

1. 项目审查。市、各县(市)三旧办应当在权属调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研究讨论申报主体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改造地块的界线范围,对改造意愿达成情况进行审查,对改造范围内的现状建设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进行改造的必要性及改造范围的合理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改造方案审查。市、各县(市)三旧办在受理改造方案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并根据已生效的“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规划条件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查。

(七)征求意见。

市、各县(市)三旧办在审查改造项目和改造方案的同时,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提出意见反馈至市、各县(市)三旧办。

(八)项目审批和改造方案审批。

市、各县(市)三旧办根据实质审查结果及各部门反馈意见,对改造项目、改造方案形成审查意见,并按如下程序报审:

1. 属于城区、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辖区内的项目,由市三旧办对改造项目、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市领导小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