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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珠府〔2015〕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2月27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珠府函〔2017〕382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 珠府办函〔2018〕181号规定,保留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0日



珠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标准化战略实施,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促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提升企业、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和竞争力,推动我市社会、经济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珠海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实施意见》和《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珠海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该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实施我市标准化战略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珠海市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参与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并符合资助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的资助。

第二章  专项资金资助的原则、范围、条件和额度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珠海市产业政策和社会管理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珠海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升珠海企业和城市综合竞争力。

(二)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专利与技术标准的结合;有利于人身安全、环境保护、节能降耗、质量提升,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三)有利于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的科学发展。

(四)有利于推动我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的其它方面。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市级)和联盟标准的制修订并已发布实施。

(二)标准化科研项目。市级及以上立项并完成的有关标准化科研项目。

(三)承担国际、国家、省、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和承担国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WG)工作。

(四)各项标准化活动。创建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采用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确认。

(五)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应用。标准化战略推进工作平台、WTO/TBT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平台、标准公共服务及信息查询平台和标准化公共检测服务平台。

(六)科技创新驱动方面。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转化为企业先进标准、建立技术创新服务体系等。

(七)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八)符合第五条专项资金资助原则的其它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标准制修订及科研项目资助条件及额度:

(一)国际标准

1.条件: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2.额度:每主导制修订一项国际标准,给予3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修订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

(二)国家标准

1.条件:已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

2.额度:每主导制修订一项国家标准,给予15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修订的,给予8万元以内的资助。

(三)行业标准

1.条件:已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2.额度:每主导制修订一项行业标准,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修订的,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

(四)地方标准

1.条件:已由广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省地方标准;或已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市级地方标准。

2.额度:每主导制修订一项省级地方标准,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协助制修订一项省级地方标准,给予2万元以内的资助;主导制修订一项市级地方标准,给予3万元以内的资助。

(五)联盟标准

1.条件:国际联盟标准、经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或备案)的国内联盟标准。

2.额度: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联盟标准,给予15万元以内的资助;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内联盟标准或协助制定一项国际联盟标准的,给予8万元以内的资助。

(六)标准化科研项目

1.条件:市级以上立项并验收合格的有关标准化科研项目。

2.额度:每承担一项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15万元以内的资助;每承担一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结题验收合格的,给予10万元以内的资助。

第八条  承担国际、国家、省、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SC/WG)工作的资助条件及额度:

(一)条件:经国家、省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际标准化相关组织批准建成的。

(二)额度:

1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以内的资助。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40万元以内的资助。

3.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以内的资助。

4.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WG)工作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

5.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珠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1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

第九条  标准化活动资助条件及额度如下:

1.对获“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AAAA级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AAA级给予3万元以内的资助。

2.对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单位,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助;承担省级和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通过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资助。

3.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每取得一个采标认可证书,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