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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制度》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制度》的通知  【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0〕144号 2000-04-17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制度〉的通知》(穗价〔2000〕67号)转发给你们,在执行《制度》第六点第(三)款时,要按税法规定,凡依法应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应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依法申报纳税。

附件:穗价〔2000〕67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制度》的通知

2000年3月31日穗价〔2000〕67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市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和管理的委托行为,我局制定了《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制度》,现印发执行。

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制度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和管理的委托行为,根据《广东省行政事性收费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分为委托征收和委托管理。当收费主体与征收单位不一致时,必须实行委托征收;当收费管理部门对管理权限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时,必须实行委托管理。

二、委托征收必须经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并由收费主体部门向执收单位出具收费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委托收费期限等。

三、被委托的执收单位实施收费前,必须凭收费委托书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

四、被委托收费的执收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财政部门认可的收费收缴帐户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二)收费管理人员和收费员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员证》;(三)收费管理制度健全,能严格履行执行单位的职责。

五、收费主体部门的职责:(一)对被委托收费单位的人员素质、执收能力和管理水平进行严格考核,确保征收单位的可靠性。(二)负责对征收单位收费的项目、标准、范围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三)对执收单位的违规收费行为,承担经济处罚和管理责任。

六、执收单位的职责:(一)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二)落实亮证收费和收费员持证上岗的规定;

(三)严格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四)建立严格的收费管理制度,包括票据使用和管理制度、收费收缴制度、岗位责任制等;(五)对收费违规行为向委托收费部门负直接责任。

七、办理委托征收的程序(一)由收费主体部门向同级物价部门提出委托收费的书面申请;

(二)物价部门对收费主体部门的委托收费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文之日起三日内书面答复。经审核符合委托征收条件的,由收费主体部门办理《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委托书》(以下简称《征收委托书》);

(三)被委托执收单位凭《征收委托书》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纲许可证》的申领手续。八、《征收委托书》由市物价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分级发放。

九、委托管理部门的职责:(一)对被委托部门负有监督、指导和管理职能;(二)对被委托部门的委托管理行为负领导责任;(三)对委托管理的收费部门,实施不定期的收费情况抽查和有重点的年审。十、被委托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市授权区、县级市收费管理部门管理的,有关区、县级市收费